东方红睿和定开 (169109): 关于拟召开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预公告

时间:2024年09月08日 23:01:23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睿和定开 : 关于拟召开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预公告

关于拟召开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便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保障本次大会合法、有效、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就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的相关安排特别预先公告。

本预公告内容仅为本基金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的初步安排,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发布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必要内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将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中公告。

四、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预公告的规定。

(一)纸质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质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质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质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填妥的纸面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吴比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
投票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专用”。

(二)录音电话方式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行使表决权,实际以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具体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获得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三)网络方式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www.dfham.com)、官方微信平台(dfh_zcgl)、东方红资产管理APP等官方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络授权专区,或登录网址https://dfham.com/s/r,按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或其他官方平台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2、本基金销售机构可在其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销售机构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四)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未回复意见的视为未授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五)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在本次大会正式召集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质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除另有规定外,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相关授权均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质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纸质授权的,以代理人收到的最后一次有效纸质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纸质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有效纸质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4、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质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该种授权方式为准。多次以纸质授权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有效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5、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同一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7、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以本次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授权截止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的时间以本预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纸面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8、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六、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五、表决
表决方式及具体表决时间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正式会议通知为准。

六、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合同》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吴比
传真:021-63326981
网址:www.dfham.com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联系人:许周莹
联系电话:021-6431028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应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为准。在大会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之前,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征集授权的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构成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明示或者暗示。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授权委托书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授权委托书。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真阅读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其说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4、本预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预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9日
附件:
一、《关于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附件一:
关于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21年12月2日,产品运行至今表现平稳。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实施转型,将本基金由三年定期开放变更为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终止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9109)场内申购赎回,并调整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二《关于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预留二十个交易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终止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

提示投资者及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者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后继续持有场外份额。若转型选择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未主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的,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基金账户上,后续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投资者未主动办理确权时,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发布的公告进行批量确认。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9日
附件二:
关于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本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的运作方式
由三年定期开放变更为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变更后的运作方式为:“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相应删除《基金合同》中有关封闭期、开放期的内容,增加有关持有期的内容。

(三)终止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安排,且不再保留A类基金份额申请上市交易的安排。相应删去《基金合同》中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场内申购赎回相关的内容。

(四)变更投资范围
删除“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增加“信用衍生品”。变更后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含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五)变更投资比例
由于本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基金投资比例相应变更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变更投资策略
根据本基金运作方式和投资范围的变更,变更完善部分可投资标的的投资策略。变更后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股票组合的构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融资投资策略。

(七)调整投资限制
根据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及可投资标的,基金投资限制条款相应调整为:“(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5)、(16)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除(2)、(11)、(15)、(16)、(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变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场内申购、赎回,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如下:“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调整基金的估值对象和估值方法
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本次修改投资范围的实际情况,对原基金的估值对象和估值方法进行了补充调整。

变更后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变更后的估值方法为: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4)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和基金备案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等内容。

2、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转型后的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实际运作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具体请投资者关注附件《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转型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
(一)安排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转型选择期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方式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变更注册为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A类基金份额将取消场内申购赎回安排,且不再保留申请上市交易的安排。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安排终止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预留二十个交易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终止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提示投资者及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选择期期间,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者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后继续持有场外份额。若转型选择期结束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未主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的,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A类场内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基金账户上,后续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对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投资者未主动办理确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发布的公告进行批量确认。

转型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将不开放场内申购、暂停场外申购及转换转入,以及场外转场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同时,本基金场内赎回、场外赎回及转换转出、场内转场外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正常办理。

(二)《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基金份额变更为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转型后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转型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转型后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二)转型方案通过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方案通过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站:www.dfham.com
特此说明。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9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反对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多次有效纸质授权的,以代理人收到的最后一次有效纸质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纸质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有效纸质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3.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同一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

4.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后登记在册的信息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附件四: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25
第二部分 释义..........................................................................................................................3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36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38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3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8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10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0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11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变更后的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八、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金融衍生品。

九、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十、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机制的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十一、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除外),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个开放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十二、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存续期:指《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限制
38、开放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9、《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基金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51、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活期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 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 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61、 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62、 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4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2日生效。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XX年X月X日《关于准予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XX]XX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X年XX月XX日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运作方式、终止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变更注册后基金更名为“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正式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自202X年XX月XX日起,《东方红睿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根据原《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当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本基金开放赎回的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其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但在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前,投资者仍无法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在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且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对可赎回份额按“先进先出”进行处理,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并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如需),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本基金的销售费率的优惠活动。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默认采用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离婚、捐赠、法人资格丧失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丧失是指法人股东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在法人资格丧失后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或机构;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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