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数控(68869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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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09日 17:11: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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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纽威数控: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龙飞 | 联系方式:18610565357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号
楼泰康集团大厦 10层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圣哲 | 联系方式:13811102951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号
楼泰康集团大厦 10层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594号”批准,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
纽威数控”)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7.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1,658.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428.00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7,230.3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年 9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
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
中信建投证券出具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纽威数控签订《持续
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纽威数控经营情况,对纽威数控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 持续督导期间,纽威数控未发生按
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 |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的违法违规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纽威数控未发生违
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纽威
数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导纽威数控依照相关规
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纽威数控的内控制度的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纽威数控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
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保荐机构督导纽威数控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纽威数控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持续督导期间,纽威数控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纽威数控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
诺的情况 |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持续督导期间,纽威数控不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纽威数控未发生相
关情况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
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纽威数控不存在需
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16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纽威数控不存在未
履行承诺的情况 |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1、主要采用销售服务商及经销模式引致的风险
数控机床具有固定资产属性,最终客户的分散性高、重复率低,使得机床行业普遍采用销售服务商或经销模式为主。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经销收入占比为 76.68%。如果未来公司与销售服务商、经销商的合作不畅或者出现分歧,使得重要销售服务商、经销商流失,进而可能引致销售渠道减少、销售收入下降,乃至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2、核心零部件进口依赖风险
公司产品的数控系统主要采购自发那科等国际供应商,公司的部分转台、刀库、刀塔和齿轮箱等核心功能部件、导轨、丝杠、轴承等传动部件以进口或境外品牌为主,其供应稳定性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
上述采购模式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原材料供货周期较长,影响公司及时生产,从而延误交货;(2)进口元器件成本较高,导致公司面临同行业价格竞争压力;(3)受国际贸易纠纷等影响,存在关键元器件断供或因关税增加而采购价格提高的风险。
3、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27,721.59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比重为 8.82%。公司客户分散,数量众多,对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报告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为 2,102.62万元。若宏观经济或行业发展出现系统性风险,导致公司较多客户发生经营困难或者与公司合作关系出现不利状况,可能导致回款周期延长甚至无法收回货款,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存货跌价风险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 102,181.16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比重 32.52%,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为 3,651.32万元。若市场偏好发生变化,部分种类数控机床可能出现订单不足的情况,导致相关原材料发生滞压,产生存货跌价损失,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5、行业风险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中高档数控机床行业,市场竞争压力主要来自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高端机床制造商,以及部分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高档数控机床企业。受到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影响,若公司无法及时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提高产品及服务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则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现有产品的价格、毛利率下降以及现有产品被竞争对手取代的风险,影响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6、宏观环境风险
国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欧美发达经济体通胀仍处于高位、货币政策持续收紧,全球机床需求不稳定不平衡,公司面临经济环境恶化的风险。
四、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 1-6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 2024年 1-6月 | 2023年 1-6月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1,162,295,259.92 | 1,107,707,997.61 | 4.9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 144,739,059.33 | 152,140,491.51 | -4.8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25,787,206.67 | 134,895,681.72 | -6.7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 -6,934,686.64 | 163,393,897.16 | -104.24 |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 1,556,851,989.77 | 1,607,471,555.57 | -3.15 |
总资产 | 3,777,571,699.12 | 3,652,773,240.07 | 3.42 |
2024年 1-6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 1-6月 | 2023年 1-6月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431 | 0.4657 | -4.8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851 | 0.4129 | -6.7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8.61 | 10.16 | 减少 1.55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49 | 9.01 | 减少 1.52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 | 4.93 | 4.57 | 增加 0.36个百分点 |
2024年 1-6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116,229.5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4.93%;主要系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产品;同时优化营销网路,加大产品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 2024年 1-6月毛利率同比有所下降,同时研发投入同比增加,使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 4.86%和 6.75%。
2024年 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104.24%,主要系公司经营性应付票据减少,期初应付票据到期兑付导致采购商品及劳务的现金流出增加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技术优势
公司长期致力于中高档数控机床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重视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公司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研发能力较强且规模较大的研发团队,截至2024年 6月末的研发人员 270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0.13%,其中高级工程师 39名、工程师 49名。
公司凭借较强的技术实力,参与了多个国家及江苏省重大科研项目。其中,公司累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等研发项目 9项,在高档数控机床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研发成果,提高了数控机床精度、加工效率、可靠性等整体性能,缩短了与国际领先水平的技术差距。截至 2024年 6月末,公司拥有知识产权 264项,其中发明专利 22项,软件著作权 39项。
公司掌握机床精度与保持领域、机床高速运动领域、机床故障分析解决领域、操作便捷领域、复杂零件加工领域和功能部件自主研发领域 6大领域核心技术,从而实现公司数控机床产品的高精度、高效率和高可靠性。其中,公司应用核心技术推出的高性能高速卧式加工中心、车铣复合数控机床等产品,在部分指标性能方面达到了较先进水平,部分产品与国外竞争对手相比已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逐步获得国内客户的认可及采购。
(二)高效的综合服务能力
公司生产的机床是客户赖以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其故障可能对客户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服务能力、响应速度是客户采购机床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国际领先品牌在中国市场多采用代理销售模式,国内大多客户难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定制化化采购,且该等品牌产品售后服务周期较长且费用较高。公司深耕本土市场,建立了经验丰富、技术实力较强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团队与体系,以快速响应提升客户体验。
在售前,公司配备专门应用工程师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需求解决方案。在销售过程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现场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对已销售的产品,公司通过自主开发的 CRM系统,实时收集、跟踪产品信息,针对出现的故障进行高效响应,为此,公司建立了技术实力较强的专职售后服务团队,截至 2024年 6月末,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共计 94名,占公司员工总数的 7.01%。
公司通过综合客户服务,不仅可以增强了客户粘性与满意度,还可以更深入了解下游行业动态、产品存在问题等信息,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决策及产品研发改进。
(三)部分核心功能部件自产优势
因技术门槛较高,我国机床采用的高端功能部件基本依赖进口。随着行业发展,机械加工精度、效率要求越来越高,我国机床行业对高端功能部件依赖问题愈发严重。此外,外部采购的功能部件主要为标准产品,与机床整机可能存在匹配度较差从而影响机床性能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司经自主研发,已开发出了多种规格高性能电主轴、高精度数控转台、交换工作台、伺服刀架、全自动直角铣头、万向头、五轴摆头、五轴转台等部分机床核心功能部件。实现了该等核心功能部件供应自主可控、提高了功能部件与整机的匹配度,并有效降低了产品成本,从而提高了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产品型号丰富优势
公司是我国能提供丰富的数控机床型号产品的少数供应商之一。经长期技术积累,公司已推出大型加工中心、立式数控机床、卧式数控机床等系列 200多种型号的机床产品,覆盖从应用于简单机械零件加工的普通数控机床,到适应复杂精密曲面加工的大型五轴联动数控机床,可加工尺寸大小从 1厘米到 32米,重量从 10克到 200吨的各类金属工件。因此,公司能为各类客户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产品,并能为有多种机床采购需求的客户提供一站式产品供应。
(五)营销网络优势
经长期积累,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数控机床销售网络。公司以下游客户较为集中的
长三角地区为重点销售区域,同时销售网络已拓展至全国大部分省市和地区。公司还建立了专门海外销售网络,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至 50多个国家或地区。公司在以经销商为主开拓市场的同时,直接为最终客户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高了客户粘性、夯实了公司营销网络的稳定性。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4年 1-6月,公司研发投入 5,735.7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93%;新增知识产权项目申请 33件(其中发明专利 10件),共 17件知识产权项目获得授权(其中发明专利 3件)。截至 2024年 6月末,公司累计获得发明专利 22件,实用新型专利 180件,外观设计专利 23件,软件著作权 39件。
截至 2024年 6月末,公司主要在研项目进展顺利,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行业先进水平。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 2024年 6月末,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15,902,105.03元,收到存款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人民币 15,021,194.18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3,379.13元,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 71,409,335.41元。明细如下:
项目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总额 | 616,583,585.00 |
减:发行费用 | 44,279,959.61 |
募集资金净额 | 572,303,625.39 |
减:募投项目使用金额(募集资金到账后) | 450,722,405.03 |
其中: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 424,529,522.31 |
本年度使用金额 | 26,192,882.72 |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65,179,700.00 |
手续费 | 13,379.13 |
加:银行存款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 | 15,021,194.18 |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余额 | 71,409,335.41 |
公司 2024年 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2024年 1-6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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