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002709):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4年9月)

时间:2024年09月09日 17:21:21 中财网
原标题:天赐材料: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4年9月)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4年 9月 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为公司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的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的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分为以下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以 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含)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2、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0万元且不超过 500万元(含),或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含)(按金额孰低执行),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3、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500万或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含)(按金额孰低执行),及达到前述金额之后的每笔捐赠,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4、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连续 12个月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等。

第十四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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