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301011):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8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邮件或电话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异议。 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任职情况等相关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1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上述1名外籍员工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次将其纳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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