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30044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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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09日 19:00:4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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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浩
云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
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浩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9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307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浩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茅庆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0,459,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801,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6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93,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93,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1%。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76,517,079股,其中回购专户股份数量为8,733,000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7,784,079股。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
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
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
决权的比
例 |
普
通
股 | 259,211,279 | 98.1663% | 4,738,658 | 1.7946% | 103,200 | 0.0391%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
的比例 |
普
通
股 | 15,553,708 | 76.2602% | 4,738,658 | 23.2338% | 103,200 | 0.5060% |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
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
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
决权的比
例 |
普
通
股 | 258,853,109 | 98.0307% | 929,780 | 0.3521% | 4,270,248 | 1.6172%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
的比例 |
普
通
股 | 15,195,538 | 74.5041% | 929,780 | 4.5587% | 4,270,248 | 20.9371% |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
决权的比
例 |
普
通
股 | 263,230,462 | 99.6884% | 730,880 | 0.2768% | 91,795 | 0.034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
的比例 |
普
通
股 | 19,572,891 | 95.9664% | 730,880 | 3.5835% | 91,795 | 0.4501% |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
决权的比
例 |
普
通
股 | 263,189,762 | 99.6730% | 750,780 | 0.2843% | 112,595 | 0.0426%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
的比例 |
普
通
股 | 19,532,191 | 95.7669% | 750,780 | 3.6811% | 112,595 | 0.5521% |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
决权的比
例 |
普
通
股 | 263,191,162 | 99.6736% | 746,280 | 0.2826% | 115,695 | 0.043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
的比例 |
普
通
股 | 19,533,591 | 95.7737% | 746,280 | 3.6590% | 115,695 | 0.5673% |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比
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
决权的比
例 |
普
通
股 | 263,213,462 | 99.6820% | 726,280 | 0.2751% | 113,395 | 0.042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股
东
类
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 票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
的比例 |
普
通
股 | 19,555,891 | 95.8831% | 726,280 | 3.5610% | 113,395 | 0.5560% |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周蒴婷、陈梦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浩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浩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