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002240):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09日 19:16:09 中财网
原标题:盛新锂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亦已分别于2024年7月19日和2024年8月24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2024年9月9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于15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4年9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5,839,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18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2,081,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089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44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3,758,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8.0981%。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693,23399.569025,981,25195.7758
反对1,024,6940.38551,024,6943.7774
弃权121,2000.0456121,2000.4468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2.1赞成264,687,25399.566725,975,27195.7538
 反对992,1940.3732992,1943.6576
 弃权159,6800.0601159,6800.5886
2.2赞成264,680,75399.564325,968,77195.7298
 反对1,009,7940.37991,009,7943.7224
 弃权148,5800.0559148,5800.5477
2.3赞成264,683,55399.565325,971,57195.7402
 反对996,6940.3749996,6943.6742
 弃权158,8800.0598158,8800.5857
2.4赞成264,685,65399.566125,973,67195.7479
 反对1,008,7940.37951,008,7943.7188
 弃权144,6800.0544144,6800.5333
2.5赞成264,680,95399.564325,968,97195.7306
 反对995,9940.3747995,9943.6716
 弃权162,1800.0610162,1800.5979
2.6赞成264,660,05399.556525,948,07195.6535
 反对1,018,9740.38331,018,9743.7563
 弃权160,1000.0602160,1000.5902
2.7赞成264,673,45399.561525,961,47195.7029
 反对995,6940.3745995,6943.6705
 弃权169,9800.0639169,9800.6266
2.8赞成264,664,45399.558125,952,47195.6697
 反对1,009,6940.37981,009,6943.7221
 弃权164,9800.0621164,9800.6082
2.9赞成264,678,45399.563425,966,47195.7214
 反对978,0940.3679978,0943.6056
 弃权182,5800.0687182,5800.6731
3、审议《关于公司申请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656,83399.555325,944,85195.6417
反对1,027,9940.38671,027,9943.7895
弃权154,3000.0580154,3000.5688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666,83399.559025,954,85195.6785
反对1,014,5940.38171,014,5943.7401
弃权157,7000.0593157,7000.5813
5、审议《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665,45399.558525,953,47195.6734
反对1,027,9740.38671,027,9743.7895
弃权145,7000.0548145,7000.5371
6、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074,34799.712326,362,36597.1808
反对591,1800.2224591,1802.1793
弃权173,6000.0653173,6000.6399
7、审议《关于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672,45399.561125,960,47195.6992
反对1,006,4940.37861,006,4943.7103
弃权160,1800.0603160,1800.5905
8、审议《关于增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57,44799.743626,445,46597.4871
反对503,3800.1894503,3801.8556
弃权178,3000.0671178,3000.6573
9、审议《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084,54799.716226,372,56597.2184
反对588,2000.2213588,2002.1683
弃权166,3800.0626166,3800.6133
10、审议《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4,731,05399.583226,019,07195.9153
反对569,1420.2141569,1422.0981
弃权538,9320.2027538,9321.9867
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62,34799.745426,450,36597.5052
反对549,8000.2068549,8002.0268
弃权126,9800.0478126,9800.4681
1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12.1赞成265,145,64799.739126,433,66597.4436
 反对513,0000.1930513,0001.8911
 弃权180,4800.0679180,4800.6653
12.2赞成265,149,74799.740726,437,76597.4587
 反对520,0000.1956520,0001.9169
 弃权169,3800.0637169,3800.6244
13、审议《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16,04799.728026,404,06597.3345
反对568,3000.2138568,3002.0949
弃权154,7800.0582154,7800.5706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64,64799.746326,452,66597.5136
反对530,3000.1995530,3001.9549
弃权144,1800.0542144,1800.5315
15、审议《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剩余部分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51,54799.741426,439,56597.4653
反对529,7000.1993529,7001.9527
弃权157,8800.0594157,8800.5820
16、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比例(%)
赞成265,156,64799.743326,444,66597.4841
反对536,8000.2019536,8001.9788
弃权145,6800.0548145,6800.5370
上述第 8项议案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上述第1-5项、第7项和第11-16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