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00120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8月 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下午14:30在内蒙古包头市高新区黄河大街55号公司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天刊登了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3,815,94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21,162,093股,下同)的 66.167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名,均为截至 2024年 9月 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35,725,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33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089,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30,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82,97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4%;反对股数 7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股数 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82,667,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2%;反对股数 99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弃权股数 15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本议案为特殊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裴礼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玉玺 2024年 9月 9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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