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相微(68859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01G20240826 致: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年 8月 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 9月 9日 14:00在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 10号 T3办公楼的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9月 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9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3,850,5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084%。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032,5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116%。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814,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 反对 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 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二)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增加被担保对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741,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 反对 1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弃权 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905,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4%;反对 13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6%;弃权 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三)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Peter Hong Xiao(肖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083,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47,7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737%。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贾静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018,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82,7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574%。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秀华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38,2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05%。 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Weigang Greg Ye(叶卫刚)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40,2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4,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71%。 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唐晓琦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41,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5,5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005%。 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琳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38,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2,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05%。 (四)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波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60,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24,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637%。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Jay Jie Chen(陈捷)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40,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4,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71%。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谷至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71,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36,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020%。 (五)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娟娟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39,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3,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38%。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金松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61,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8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25,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67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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