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301586):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9月)

时间:2024年09月09日 19:40:49 中财网
原标题:佳力奇: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9月)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星期,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细则,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过”“多
于”“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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