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30158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9月)

时间:2024年09月09日 19:41:14 中财网
原标题:佳力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9月)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文件,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过”“多于”“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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