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3000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4年09月09日 19:50:47 中财网

原标题:亿纬锂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九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锂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名称 .................................................................................................... 3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 8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 8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9
四、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 21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2
六、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 ...... 34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34
附件一.......................................................................................................................... 37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杨锐彬、史松祥作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肖嘉成作为项目协办人;指定白凤至、邱斯晨、吴梓源作为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杨锐彬,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箭牌家居奥美医疗等 IPO项目,招商港口蓝思科技赢合科技日海智能歌力思等再融资项目。

史松祥,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飞科电器奥美医疗等 IPO项目,雅戈尔、新纶科技、劲嘉股份、腾邦国际、美的集团三峡水利赢合科技创维数字亿纬锂能齐心集团等再融资项目,美的集团整体上市、新纶科技重组等项目。

本次发行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肖嘉成,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要参与宏英智能 IPO项目、亿纬锂能再融资项目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VE Energy Co., Ltd.
注册资本204,572.1497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
成立日期2001年 12月 24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8号
股票简称亿纬锂能
股票代码300014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 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智 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子元器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住房 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物业管理;合同能源管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互联网地址www.evebattery.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保荐机构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598,889股,信用融券专户持有发行人股票51,800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0股;本保荐机构重要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 39,936,384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的 5%。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也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本保荐机构及下属公司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控股股东亿纬控股、实际控制人刘金成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股权质押融资、融资融券、期货经纪等金融服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常规的银行业务服务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3年 1月 12日,保荐机构采用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亿纬锂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并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后,认为惠州亿纬锂能公司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亿纬锂能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 2022年 12月 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2年 12月 19日经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年 2月 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公司于 2023年 3月 28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3年 5月 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两个议案。公司于 2023年 11月 27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 12月 18日召开 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于2023年 12月 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年、2022年及 2023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90,579.29万元、350,896.38万元和405,017.47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48,831.05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23GWh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项目”及“21GWh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5、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6、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年、2022年及 2023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90,579.29万元、350,896.38万元和405,017.47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48,831.05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54.22%、60.35%、59.72%和60.58%,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86,285.39万元、286,022.00万元和 867,625.98万元,随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加,公司2024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1,188.26万元,同比有所下降主要系产品销售价格随原材料价格下降联动调整及内销客户比例上升导致票据结算比例等增加所致;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8、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0、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 23GWh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项目、21GWh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不涉及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也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期限
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3)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评级
公司已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 =P-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0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价。

1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8)回售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12、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13、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锂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产能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近年来,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为推进我国能源结构加速转型,国家从产业发展规划、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颁布各项政策鼓励支持引导新能源汽车、储能产业发展,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的核心部件,市场需求显著提升。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发展愿景与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目标的有机结合,在加快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背景下,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亦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如下:

项目23GWh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 力电池 项目21GWh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 池项目
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 括产品、服务、技术等,下同) 的扩产是;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 营业务展开,系公司多年来的 技术和产品研发积累在锂电 池生产制造项目的具体体现, 项目旨在进一步扩大主营产 品产能规模,满足不断增长的 下游市场需求是;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 营业务展开,系公司多年来的 技术和产品研发积累在锂电 池生产制造项目的具体体现, 项目旨在进一步扩大主营产 品产能规模,满足不断增长的 下游市场需求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 级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 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 的(横向/纵向)延伸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6、其他--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施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4、发行人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级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3GWh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项目”建成后拟新增约 23GWh圆柱磷酸铁锂电池产能,主要应用于乘用车、户用储能等领域,截至 2023年底,公司圆柱磷酸铁锂电池已取得的未来 5年的客户意向性需求合计约 88GWh;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1GWh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建成后拟新增约 21GWh 46系列大圆柱电池产能,主要应用于乘用车领域,截至2023年底,公司三元大圆柱电池已取得未来 5年的客户意向性需求合计约486GWh。

作为新能源车整车厂商和储能厂商的关键部件供应商,公司募投项目产品的意向性需求主要受下游客户的生产情况影响。客户向公司发送的意向性需求,为下游客户结合市场需求增长预判、自身新能源车型开发计划、自身实际库存和产品销售情况,向公司提出的预计意向采购需求,实际采购需求仍以下游客户向公司发送的正式订单为准。一般意向性需求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为在商业谈判中以非书面形式提出,另一种形式为书面形式,包括签署合作协议、定点通知书或定点函、项目书和量纲需求、询价函等多种媒介和方式。

在实际业务合作中,公司通常与下游客户保持常态化沟通交流,共同研判相关终端车型、储能产品的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策略,根据下游客户的定点项目情况、供应份额情况、各终端车型的上市时间、排产计划等因素进行未来订单预计,并以此来配合下游客户进行产能安排,从而对自身各类产品的未来产能建设进行规划和准备。

公司目前对募投项目产品消化的预计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假设:(1)新能源车市场需求保持平稳快速增长,不存在影响新能源行业发展的重大不利因素;(2)下游客户对应终端车型和储能产品销售情况预计不会发生大幅修正,其向公司输出的非书面和书面形式的逐年需求预计不会发生大幅下降;(3)下游客户能够按照客户自身对未来销量的预测完成销售,公司基于自身销售部门的研判,对下游客户需求订单的谨慎预测不会发生大幅下调;(4)对暂未取得客户定点通知书的部分客户,公司能够按照计划取得定点通知书并完成产品开发和量产,实现预期的产品销量;(5)公司募投项目产品在主要客户中的供应份额不会出现大幅下降。

其中,圆柱磷酸铁锂电池取得的 88GWh意向性需求中,书面形式输入需求约 43GWh,非书面形式输入需求约 45GWh,非书面形式订单需求较大主要系因为该项目释放产能较多面向储能客户(以户用储能客户为主),而储能产品设计和生产、销售周期较短,储能客户多以商业谈判、技术研讨会等口头形式与公司交流长期产品需求,正式发送的包产能协议通常仅覆盖一到三年的正式订单。三元大圆柱电池取得的 486GWh意向性需求中,书面形式输入需求约 344GWh(其中已批量供货或已取得定点的客户对应的意向性需求共188GWh),非书面形式输入需求约 142GWh,书面形式订单需求较大,主要系三元大圆柱电池主要面向新能源车市场,而新能源车具体车型的生产周期较长,安全保障要求和产品适配要求较高,车企针对下游需求的研判和论证、针对上游供应商验证时间亦较长,因此对上游电池厂商的预测需求的落定一般以书面形式覆盖长期年份需求。但最终需求仍以正式订单为准,意向性需求不具备法律效力。

若未来出现新能源汽车市场销量未及预期、公司新能源市场开拓受阻或新能源产业扩张过度、或上述意向性需求计算的假设不成立等不利情形导致公司订单下降或意向性需求放缓,公司将有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客户验证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需通过客户验证才可实现销售并产生经济效益。其中,“21GWh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所生产的 46系列三元大圆柱电池为公司自主研发并与客户合作推动落地的产品,所面向的客户主要为新能源车企;上述项目中储能客户及部分新能源汽车客户已完成全过程验证,部分新能源汽车客户验证预计于 2024年陆续完成,个别境外客户验证流程预计到 2026年完成。目前公司已取得的486GWh三元大圆柱电池意向性需求中,已批量供货或已取得定点的客户对应的意向性需求共 188GWh,其他意向性需求中,部分客户仍处于验证流程中。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客户验证流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已取得国内外知名客户的定点或意向性需求,旨在由公司研发生产圆柱电池配套其储能产品或者新能源汽车需求。46系列三元大圆柱电池具有能量密度高、生产效率高、安全性好、电芯机械结构稳定等显著优势,且因成组效率较高、BMS管理难度较为简化而具备降本优势,目前已有部分车型实现装车量产,下游部分新能源车企对公司的全流程验证预计将于2024年底完成。但如果发生客户及市场需求变化、客户原因导致验证周期延长、客户应用场景变化等情形,或者下游新能源车企考虑终端车型销售计划而适当放缓验证流程,将会给正在进行的产品验证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募投项目产品销售不及预期。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投资“23GWh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项目”和“21GWh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与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虽然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能力,并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但是募投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定时间,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次发行失败或者募集资金无法按计划募足并到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下游市场的开拓不达预期、相关研发技术专利无法取得、因特殊情况导致客户无法通过验证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施、延期实施或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成进度和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4)募投项目产品单价下降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主要包括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和 46系列大圆柱动力电池,主要应用于储能领域和乘用车领域。2023年公司三元电池单价与同期相比持平,但受原材料波动影响,2023年磷酸铁锂电池单价同比下降29%,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收入和实现效益相关产品单价参数假设系以公司历史数据为基础,根据技术发展和产品升级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及公司业务发展趋势后进行谨慎测算。若未来市场环境、技术发展、相关政策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施过程中募投项目产品单价下降,存在募投项目预计收益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营稳定后,每年新增折旧及摊销金额为 65,306.49万元,占项目营业收入比例为 2.26%,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影响。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若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新增折旧摊销可能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继而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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