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公司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时间:2024年09月09日 19:50:51 中财网
原标题:安培龙:关于公司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4-056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拓展投资领域,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等的行业资源、资本运作及投资管理经验,提升投资价值,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与深圳市西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简称“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深圳市西博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西博安泰”或“基金”)。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的人士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基金是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最大总规模不超过16,650万元,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认缴出资3,5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投资”),剩余出资由深圳市西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其他投资人募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认缴出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西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为深圳市西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西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西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一)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机构名称:深圳市西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GPAP83R
成立日期:2024-04-22
法定代表人:张效民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大道9289号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北区A栋1101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架构:深圳市西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9.82%,张效民持股14.93%,卜桐持股14.93%,深圳市福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2.75%,广西东辉商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1.71%,福建健杉园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6%。

经查询,深圳市西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深圳市西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持有公司股份。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深圳市西博合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管理人
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76PN15
法定代表人:张效民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07-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大道9289号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北区A栋1101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网络技术开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架构:深圳市西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4%,徐慧持股25.5%,卜桐持股12.75%,张效民持股12.75%,广西东辉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福建健杉园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

经查询,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备案登记情况: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69906)。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吉安市西博聚鑫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通过吉安市西博聚鑫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38%的股份。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合伙人深圳市西博合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深圳前海嘉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1916XB
法定代表人:晏青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02-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01-046E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深圳市南海前海新能源投资股份公司持股80%,晏青持股20%。

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6397E
法定代表人:干德义
注册资本:24,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11-05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建设西路120号507
经营范围:电脑、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供、专卖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上门维修服务。开发、生产、销售电子密码自动寄存柜、电子寄存柜、智能自提柜、冷藏柜、售货机和自动化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新风机、空气消毒器等设备及系统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

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深圳市西博合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GL96B2T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4-04-07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6号福兴仓储楼08号房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沈嘉玲持股90.9091%,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0909%。

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62238J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注册资本:7,041.5162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06-28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工贸园苍松大厦1301室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和机电产品的技术开发及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其它限制项目);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人工智能产品、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金融设备的租赁(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物联网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机电设备、物流设备的研发、销售和安装;物流自动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和安装。(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互联网数据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显示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银行类自助设备的生产、销售、上门安装调试、上门维护。

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柳素云: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2102319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刘志巍: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010719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谢圣聪: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242419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蒙叶红: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50219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陈友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018119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王长亮: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018119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1、林盛宾: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018119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2、李长华: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210119XXXXXXXXXX。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的具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深圳市西博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核准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
4、基金规模:最大不超过1.665亿元人民币
5、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西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基金的管理人为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9906),深圳市西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委派代表为张效民(先生)
6、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7、基金拟认缴出资意向情况:

序 号名称或姓名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号码投资金额 (万元)出资比例 (%)性质
1深圳市西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1440300MADGPAP83R20.000.134953普通合伙人
2深圳前海嘉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144030036001916XB4,000.0026.990553有限合伙人
3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44030076915745333,500.0023.616734有限合伙人
4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440300715246397E2,000.0013.495277有限合伙人
5深圳市西博合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91440300MADGL96B2T1,600.0010.796221有限合伙人
6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91440300729862238J1,000.006.747638有限合伙人
7柳素云42102319XXXXXXXXXX500.003.373819有限合伙人
8刘志巍23010719XXXXXXXXXX500.003.373819有限合伙人
9谢圣聪43242419XXXXXXXXXX500.003.373819有限合伙人
10蒙叶红45250219XXXXXXXXXX500.003.373819有限合伙人
11陈友雁35018119XXXXXXXXXX200.001.349528有限合伙人
12王长亮35018119XXXXXXXXXX200.001.349528有限合伙人
13林盛宾35018119XXXXXXXXXX200.001.349528有限合伙人
14李长华35210119XXXXXXXXXX100.000.674764有限合伙人
合计14,820.00100.00%--  
注:基金目前尚处于募集资金阶段。基金拟认缴出资意向总额为人民币14,820万元。上述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目前初步拟确认的金额,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以最终备案为准。

8、投资方向:投资先进制造业、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期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除前述业务之外,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不开展其他业务。

(二)缴付出资/出资进度:合伙企业设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付款日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列明各合伙人应缴付出资金额和付款日期。各合伙人应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认缴出资额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三)存续期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7年(经合伙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存续期可延长)
(四)退出机制: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五)会计处理方法: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公司对基金不控制,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会计准则对基金进行会计处理。

四、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先进制造业、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期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在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后,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出席会议即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3、合伙人会议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作出决议:
(1)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针或主要经营场所; (2)决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3)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
(4)批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的延长。

4、合伙人会议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缴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并作出决议:
(1)修改本合伙协议;
(2)决定任命普通合伙人以外的人士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

5、合伙人会议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除该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作出决议:
(1)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2)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除名。

6、对于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的事项,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被选举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
(2)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3)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4)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5)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依合伙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7)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8)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照合伙协议享有作为有限合伙人获得合伙企业相关分配的权利;
(10)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其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
(3)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

有限合伙人拥有以下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3)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依合伙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照合伙协议享有作为有限合伙人获得合伙企业相关分配的权利;
(9)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其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2)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3)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对基金投资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分配与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股票出售所得等),应按照现金分配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但合伙企业因投资中止或终止等原因取得的被投资企业退回的投资款项及基于投资所回收的委托贷款不在此限。

合伙企业在投资项目IPO之前取得的现金收入可以用于该项目的再投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

合伙企业应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如合伙企业的年均投资收益率大于10%,则除去本金后的现金收入的80%,由全体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2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
(2)如合伙企业的年均投资收益率小于或等于10%但大于8%,则可分配现金收入按年均投资收益率8%计算出来的金额由全体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剩余部分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
(3)如合伙企业的年均投资收益率等于或小于8%,则可分配现金收入由全体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2、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清算前,非现金分配限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并以自分配完成之日前十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收盘价格确定其价值。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按照现金进行了现金分配。

3、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4、亏损和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权益转让
1、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转让
除依照合伙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普通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向其关联人转让合伙权益。

2、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权益应严格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权益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在限售期内,有限合伙人只能向本合伙企业内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转让价格一般只能以原始投资价格进行平价转让。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该等申请。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批准该转让,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应提前三十日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合伙权益转让事宜。

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人或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下同)转让合伙权益,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该等申请。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批准该转让,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应提前三十日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合伙权益转让事宜。

有限合伙人(“转让方”)拟对外转让合伙权益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该等申请。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批准该转让,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送书面通知,载明拟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有意向受让该等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执行事务合伙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必须按照申请中载明的拟转让价格转让合伙权益。如全体有限合伙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上述三十个工作日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发送书面通知,按照申请中载明的拟转让价格受让合伙权益。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转让方可按照转让申请中载明的拟转让价格向第三人转让合伙权益。如转让方拟以低于转让申请中载明的拟转让价格的价格转让合伙权益,则转让方应根据本条重新提出申请。

如转让方根据合伙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权益,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合伙协议约束及将遵守合伙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且转让方或拟议受让方应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合伙企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根据以上情形进行合伙权益转让时,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与受让方签署同意受让方受让上述合伙权益的书面文件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管理费用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前4年,合伙企业以投资总额为计算基数,每年支付2%的管理费。

(八)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合伙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八)就本次投资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五、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也未存在委派前述人员在合伙企业任职的安排。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署合伙协议,待合伙协议签署完成,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公司将及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六、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为投资先进制造业、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期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合作各方尚未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基金尚处于筹划设立阶段。

合伙协议尚未完成签署。基金的设立尚需工商登记、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基金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的项目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将面临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相关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运营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不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及资金优势,拓展投资渠道,并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七、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投资能够获取更多的资金收益,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公司主营业务和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投资能够获取更多的资金收益,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公司主营业务和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八、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西博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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