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关 村(000931):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78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属于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协议另行签订,因此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2、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进展情况详见“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协议签订概况 为充分发挥双方企业各自所拥有的资源优势,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减少生产场地变更所造成的时间和资源浪费,推动合作产品尽快上市,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医药)于 2024年 9月 9日在北京市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百诺医药拥有原料及制剂药学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制造平台(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BE试验平台(山东安捷生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医药研发完整产业链。 (三)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百诺医药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百诺医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最近三年公司未与百诺医药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决定在心血管、精麻、神经、妇科、消化、皮肤、呼吸等优势领域开展研发合作。乙方负责合作产品全部研究及注册申报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生产批准文号);合作产品在甲方车间进行放大与验证工作,放大验证工作完成后,甲方优先选择作为合作产品的持有人或其他合作方式,具体合作协议另行签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提供符合 GMP标准且满足合作产品要求的生产条件(包括人员、场地、生产设备、检验仪器等),配合乙方完成样品制备、工艺验证等相关工作。 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统筹合作产品研发、申报、注册工作直至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2、负责合作产品全部药学的研究工作,包括处方及工艺的筛选与优化、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定等工作。 3、负责研究及注册申报所需的原辅料、参比制剂、对照品采购并承担相关费用。 4、负责指导甲方完成合作产品中试工艺放大、工艺验证等工作。 5、负责完成 BE试验(如有)并承担相关费用。 6、负责合作产品申报生产资料的整理与汇总工作。 7、负责合作产品研制现场考核并承担相关费用。 8、负责申报过程中与药监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直至审评通过。 第三条 违约条款 1、合同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及未按约定时限完成相应工作时,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于守约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工作,保证协议正常执行。 2、因一方违约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开发或承接任何第三方与合作产品具有相同有效成分的相同剂型产品的委托生产业务。 2、如在完成合作产品生产验证满 3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该产品。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或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合作产品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和注册申报,相关注册申报、检验、现场核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合作产品的投资方,拥有合作产品的全部权利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的注册证书、知识产权、生产加工权、销售权、转让权、处置权与后续开发权等全部权利)。乙方有权转让合作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转让工作。待合作产品申报生产受理后,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委托生产费用。 3、未尽事宜,双方继续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由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百诺医药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可借助百诺医药完善的药品研发平台及研发管控体系,持续丰富公司仿制药产品管线,加速推动公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强化公司在心血管、精麻、神经、妇科、消化等优势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属于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协议另行签订,因此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判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1、2022年 5月,公司与北京优迅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详见 2022年 5月 25日,公告编号:2022-048),目前双方合作事宜正常履行中。 2、2023年 3月,公司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在北京市签订《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扩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详见 2023年 3月 15日,公告编号:2023-023),并经第八届董事会 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一期扩建项目的议案》,目前该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如期推进中。 3、2024年 3月,公司与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佳木斯市签订《小容量注射液和口服液制剂项目合作协议》(详见 2024年 3月 1日,公告编号:2024-020),暂时未签署实质性协议。 (二)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百诺医药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百诺医药《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二四年九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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