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603055):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17:36:17 中财网
原标题: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8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回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175,000股175,000股2024年9月13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4年7月5日,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但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以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0,000股,合计17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参与表决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于2024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示期已满45日,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2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为15,000股)尚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2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担任监事不具备激励资格,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动离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为140,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0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为40,000股)。

综上所述,公司拟对上述175,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2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为55,000股)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6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7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6,999,294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2024年9月13日完成注销,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7,174,294-175,0006,999,294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883,293,0990883,293,099
股份合计890,467,393-175,000890,292,393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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