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301268):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17:56:07 中财网
原标题:铭利达: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4-110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6 号),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100.00元,按面值发行;公司实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394,122.6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605,877.3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1112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孙公司Minglida Mexico Technology, S.A. de C.V.(以下简称“铭利达(墨西哥)”,“甲方二”)与中国工商银行墨西哥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墨 西哥分公司00100006618(币种:墨西哥比 索) 00100006626(币种:美元) 00100006634(币种:人民币)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铭利达(墨西哥)作为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墨西哥分公司作为乙方,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墨西哥新能源汽车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外,专户内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一或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一或甲方二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并抄送乙方。除非丙方书面提出异议,乙方将按甲方一和甲方二通知的方式存放专户内资金。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和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根据1990年7月18日在墨西哥官方公报(Diario Oficial de la Federación)上公布的信用机构法(Ley de Instituciones de Crédito)第142条的规定,甲方二在此明确授权乙方向丙方提供与专用账户有关的存款、操作和服务的所有信息。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祺和/或冉洲舟可以随时(但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可指定丙方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但应当提前或同时向乙方出具该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10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二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若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为计算上述金额目的,专户内非人民币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支取当日的即期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7、乙方如发现甲方二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抄送对账单或连续三次未能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二可以,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关闭收益专项账户。甲方二特此同意并授权乙方(1)有权根据乙方自行判断拒绝甲方二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提款或其他请求,和/或要求甲方二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及(2)有权未经通知甲方二而配合丙方根据本协议采取的措施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披露甲方二提供的或有关甲方二的任何信息。甲方二特此豁免并放弃因乙方行使上述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请求。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5年12月31日)后失效。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出于方便本协议理解需要,本协议中的“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并据以解释,各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的语言为中文,采用其他语言的协议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协议的表述和解释为准。

13、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铭利达(墨西哥)、中国工商银行墨西哥分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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