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603713):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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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10日 18:16: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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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密尔克卫: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713)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会议须知通知如下,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达会场后,请在“股东签到册”上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自然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四、 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提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应重点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提案开始进行表决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 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六、 现场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大会开始后将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由监事代表、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七、 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 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董事会邀请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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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证券部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异议,请与公司证券部联系,联系电话:021-8022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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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 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9月 23日(星期一)14: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 9月 23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 9月 23日(星期一)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 158号云璟生态社区 F1栋 4、会议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主要议程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2、推选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
3、宣读并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陈银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选举潘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选举丁慧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罗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朱益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①选举江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②选举周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股东发言及现场提问;
5、请各位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现场表决;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现场休会,工作人员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7、复会,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8、宣读大会决议;
9、见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10、与会董事在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
11、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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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通过由上海密尔克卫国际化工供应链服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
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核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0965915K)后成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通过由上海密尔克卫国际化工供应链服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
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经核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0965915K)后成立。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其
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应
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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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除第(六)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财务资助”交易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财务资助”交易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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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
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
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
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
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
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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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东提名;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股东提名;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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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在当选前应书面承诺遵守上述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
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
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
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一百条
至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
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第九
十九条至第一百〇二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
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2名,董事
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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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的,如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
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的,如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
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出席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二名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
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
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
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鉴于本次修订新增了部分条款,该制度的条款序号作相应修改,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23日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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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 修改后 |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
则。 |
第四条 董事会共有七名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 | 第四条 董事会共有五名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 |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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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
除上述条款外,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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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
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法律、法规,以及《密
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
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律、法规,以
及《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名,并经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名,并经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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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
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监事;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七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第七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 |
第十八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十八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除上述条款外,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 9月 23日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将进行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现拟提名陈银河先生、潘锐先生、丁慧亚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后附)。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银河,男,1974年 8月出生,本科学历,自 1997年创办上海
密尔克卫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至今,曾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潘锐,男,1976年 9月出生,硕士学历,MBA,1999年至 2002年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国际投标商务经理;2002年至 2007年在阿尔卡特朗讯公司任职,历任渠道管理经理、中国区企业专网销售总监;2009年至 2018年在陶氏化学公司任职,历任亚太区战略市场经理、大中华区政府市场总监、亚太区道康宁业务整合总监、亚太区战略发展总监;2018年 3月加入
密尔克卫,历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MCD板块负责人。
丁慧亚,女,1976年 8月出生,硕士学历,MBA,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1997年至 2001年在莱芜钢铁集团淄博锚链有限公司任销售主管;2001年 3月至 2005年 12月在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任财务主任;2006年 12月加入
密尔克卫,历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23日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将进行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现拟提名罗斌先生、朱益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后附)。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罗斌,男,1971年 11月出生,硕士学历,EMBA,注册会计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1998年至 2009年期间分别担任上海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研究员、上海凯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上海
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经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高级经理、上海盛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伙人;2009年 4月至 2018年 12月在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财务总监。现任威海银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横华怡泰基金研究总监,并兼任上海桔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乾照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朱益民,男,1961年 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83年至 1986年在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任教;1987年至 2001年 9月在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任营运部副经理、市场部副经理、客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1年 9月至 2009年 2月在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长,及海航集团执行副总裁;2009年 2月至 2014年 8月在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4年 8月至 2016年 12月在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6年 12月至 2021年 11月在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航空物流分会执行副会长、商舟航空物流有限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顾问、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23日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六: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将进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对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经公司监事会提名,并经任职资格审查,现拟提名江震先生、周莹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后附)。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代表监事将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江震,男,1975年 12月出生,大专学历。1996年 10月至 2003年 3月在华润上海有限公司任合约部主管;2003年 4月至 2006年 7月在上海申景报关有限公司任空运出口部主管;2006年 7月加入
密尔克卫,历任报关报检部经理、空运事业部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关务事业部总经理。
周莹,女,1982年 1月出生,硕士学历。2000年 7月至 2006年 6月在上海亚太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任操作主管;2006年 7月加入
密尔克卫,历任市场项目部项目经理、海运出口部经理、海运事业部副总经理、人事行政部总经理、信息智能化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海运事业部总经理。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 9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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