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名家(300506):重大诉讼、仲裁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19:20:57 中财网
原标题:*ST名家: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4-08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第三人
3、两项案件金额合计:4,958.77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兴业银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康利”)与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西海岸城管局”)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清华康利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规定,上述单项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第二被申请人:程宗玉
4、第三被申请人:刘衡
5、第四被申请人:程治文
6、第五被申请人: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7、第六被申请人: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裁决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兴银深梅林流借字(2023)第 0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 34,000,000元及利息 98,600元(自 2024年 5月 21日起暂计至 2024年 6月 13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裁决第二、三、四、五、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处置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二、三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处置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5、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处置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6、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的基于合同号为 QHKG-2021-764的《深圳前海-工程施工合同》(前海交易广场南区泛光照明工程)产生的对深圳市前海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并以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7、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的基于《工程施工合同》(欧菲光总部研发中心泛光照明工程)产生的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并以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8、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质押的基于合同编号为 GF-2017-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观照明优化提升工程化)产生的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的全部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并以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9、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等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各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暂合计:34,098,600元
(3)事实和理由
2023年 11月 29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梅林授信字(2023)第 048号的《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给予第一被申请人人民币 3,7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 2023年 11月29日至 2024年 11月 26日,授信循环额度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贷、银承。

同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梅林流借字(2023)第 04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为上述《额度授信合同》的分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仟柒佰万元整(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 2023年 12月 5日起至 2024年 12月 5日止(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合同签署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约定借款固定利率为年化利率 4.35%,定价公式为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0.9%,借款定价基准利率按 LPR一年期限档次执行;每月的 21日为付息日,第一被申请人应在付息日向申请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50%(第五条)。借款本金偿还方式为自贷款发放日第 3个月的 21日归还本金人民币 100万元,第6、9、12个月的每月 21日各归还本金人民币 200万元,到期余额一次性结清。

同日,申请人与第二、三、四、五、六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兴银深梅林授信(保证)字(2023)第 048A、B、C、D、E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三、四、五、六被申请人自愿为上述《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肆仟肆佰肆拾万元整,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同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梅林授信(抵押)字(2023)第 048A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了第一被申请人自愿提供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为上述《额度授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柒仟肆佰万元整,抵押担保责任及于最高主债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23年 11月 30日,申请人与抵押人办理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

同日,申请人与第二、三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梅林授信(抵押)字(2023)第048B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了第二、三被申请人自愿提供位于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为上述《额度授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柒仟肆佰万元整,抵押担保责任及于最高主债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23年 11月 30日,申请人与抵押人办理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

同日,申请人与第四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梅林授信(抵押)字(2023)第 048C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了第四被申请人自愿提供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为上述《额度授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柒仟肆佰万元整,抵押担保责任及于最高主债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23年 11月 30日,申请人与抵押人办理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

同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梅林(授信)应质字(2023)第 048号《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上述《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肆仟肆佰肆拾万元,质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债权消灭的,质押权才消灭,质押物为:(1)基于合同号为 QHKG-2021-764的《深圳前海-工程施工合同》(前海交易广场南区泛光照明工程)产生的对深圳市前海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2)基于《工程施工合同》(欧菲光总部研发中心泛光照明工程)产生的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3)基于合同编号为 GF-2017-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观照明优化提升工程化)产生的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的全部应收账款。2023年 12月 5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对上述应收账款质押事宜进行了登记。

2023年 12月 5日,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了借款本金人民币 3,700万元整,借款期限 2023年 12月 5日至 2024年 12月 5日。

第一被申请人公司股票自 2024年 4月 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名家汇”变更为“*ST名家”,经营状况较为恶劣,清偿能力明显减弱。各被申请人业已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可能对申请人权益造成损害,已触发提前收贷条款,因此,申请特向贵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各被申请人立即履行还款及保证义务。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4)案件所处阶段:2024年 7月 24日仲裁已立案,案件尚未开庭。

(二)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清华康利和西海岸城管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2、被告: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3、第三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2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8年2月 15日起暂计算至 2024年 8月 12日,暂计为 3,189,116.66元,并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15,489,116.66元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2018年 1月承包了被告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发包的的胶州湾隧道出入口、紫檀山亮化工程。该工程于 2018年 2月 15日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原告在此期间多次督促被告与其签署施工合同,直到 2020年 11月10日,原告才按照被告的指令与第三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亮化工程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第三人将胶州湾隧道出入口、紫檀山亮化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暂定价为 1,230万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价为准。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在第三人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再按照进度款比例,收到相应发票后扣除 5%管理费后付款。

案涉项目为迎接 2018年春节和上合峰会所实施,已于 2018年 2月投入使用,也早已完成竣工验收。但被告却至今对原告分文未付。原告向第三人主张付款时,却被告知被三人与被告签署的合同以及被告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中并不包括原告的施工内容和工程款,第三人因此拒绝向原告付款。

被告作为该项目的业主方,与原告系承发包合同关系。项目自完工使用至今已经超过 6年,原告已向被告委托的审计单位报送结算资料,但审计结果至今未出具,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原告因此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该项目所有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望判如所请。

(4)案件所处阶段:2024年 8月 26日一审已立案,案件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7件,涉案金额 356.36万元。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清华康利诉讼相关文书》
2、《兴业银行仲裁相关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9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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