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与完善。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证中水
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和《中
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中水
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和《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则。 |
| 规则。 | |
2 |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
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
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
3 |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
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
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4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
5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6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7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
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
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延期
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
8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
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
9 |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
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
10 |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
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判
断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进行披
露。有关联关系股东有义务配合公司披露关联
交易的关联关系。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12 | 第五十七条 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13 | 第六十一条 新增
原六十一条调整为六十
二条,后续条款编号顺
调 | 第六十一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14 |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
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
做出修改。本规则未尽 |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做出修改。本规则与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 |
| 事宜依据《公司法》、《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
15 | 第六章 附则
本章新增一条条款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
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
内容。 |
16 |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效。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
效,原规则同时废止。 |
注:由于《公司法》修改,“股东大会”的称谓变更为“股东会”,如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改,则不再单独列示;同时,由于条款的新增和删除,部分议事规则的条款序号已相应调整。
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 com.cn)披露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