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原条款 | 拟修订后的条款 | 说明 |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空缺期
间,经董事会决议,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者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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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合
规负责人;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
长代行其职权。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结合《公司章程》第十
条及《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修
订,并删除与《公司章
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相
重复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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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
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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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或 1/3以上董事
提名,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公司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相 |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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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
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任期 3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 关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
期 3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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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合规负责人,应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合规负责人应当经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
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 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
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
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
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 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
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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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相关条款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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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一年
多次分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相关条款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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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同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净资本要求
的基础上,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在任意 3
个连续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
于该 3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未
来 12个月拟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事项。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
的前提下,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基础上,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
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同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净资本要求
的基础上,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在任意 3
个连续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上述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未来 12个月拟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事项。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情况下,并在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基础上,可以采取发
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相关条款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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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1/2以上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对于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公司应说明原因,除以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
会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投票平台。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在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基础上制
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独立董事 1/2以
上同意。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相关条款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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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并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
原因。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或者分红
占当期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低的,公司应
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披露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除以现场
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形式
的投票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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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 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公司可对前
述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一)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调整时;
(二)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时;
(三)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
(四)董事会建议调整时。
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1/2以上同意并发表
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应以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公司可对前
述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一)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调整时;
(二)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时;
(三)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
(四)董事会建议调整时。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有关对公司
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相关条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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