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688698):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42号 致: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6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下午14:00时在苏州市吴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凇葭路100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胡智勇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5,417,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56 %(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77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9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计5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17,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417,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4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5,409,1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6,07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2,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409,1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4%;6,07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2,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5,358,0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54,1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5,13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3.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5,411,10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4,14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2,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411,10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4,14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2,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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