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硅(688432):有研硅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对《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仔细阅读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董事长方永义先生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含外籍员工、独立董事及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保障了股东利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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