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晶海(836547):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4-096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松年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53,759,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议案内容 (1)议案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满,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及建议,现公 司董事会提名李松年、蔡立明、李琼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以上全体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上披露的《董事、监事换届公告》(2024-087)。 本议案项下共有3项子议案,分别为: 1.1《关于选举李松年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蔡立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李琼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满,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及建议,现公司 董事会提名陈坚、李苒洲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 年,自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以上 全体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及相 关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董 事、监事换届公告》(2024-087)。本议案项下共有2项子议案,分 别为: 2.1《关于选举陈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2《关于选举李苒洲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议案三: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将满,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现公司监事会提名沈洪、王丰担任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新选任的职工监事 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经资格审核,以上全体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监事换届公告》(2024-087)。 本议案项下共有2项子议案,分别为: 3.1《关于选举沈洪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3.2《关于选举王丰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 决结果
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表决结果
(二)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累积投票议案适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律师姓名:孙薇维、张晓雯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议案生效情况
五、 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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