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301004):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6:11:08 中财网
原标题:嘉益股份: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04 证券简称:嘉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 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3人;
? 拟解除限售数量:90.81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8743%;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办理90.81万股的解锁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其中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权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标的股票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 授予价格:10.90元/股;
(4) 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 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1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万股的 4.15%。其中首次授予 33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万股的 3.32%;预留 8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万股的 0.83%,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 20%。

(6) 时间模式的安排:
①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②首次授予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30%
③预留授予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50%
(7)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
首次授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首次授予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首次授予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是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预留授予的考核年度为 2023及 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
预留授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预留授予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系数:
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ABCDE
标准系数100%70%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2、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30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8月5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完成了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工作,向66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2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

(7)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工作,向28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3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

(9)2023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90元/股调整为9.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07万股。

(14)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9.90元/股调整为7.90元/股。

(15)202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90.81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9月21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19日。

2、本次解除限售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为2023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解除限售安排考核条件计 激 公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4]723号): 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1,775,401,871.97元,较 2021年度增长203.16%,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首次授予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7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届 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系数: 个人绩效 A B C D E 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 100% 70% 0% 系数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后,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56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本 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7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D”,本期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70%。 注:因考核不能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后续审议 回购注销。     
 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ABCDE
 个人层面 系数100%7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说明
1、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8人调整为66人,首次授予数量由332万股调整为320万股,并已在2022年8月3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鉴于本激励计划中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取消前述2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6人调整为64人,首次授予数量由320万股调整为317万股,并已在2023年5月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90元/股调整为9.90元/股,并已在2023年8月1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4、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共64名,其中62名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100%,2名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本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70%,因考核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200股由公司后续审议回购注销,并已在2023年9月1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5、鉴于本激励计划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取消前述该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4人调整为63人,首次授予数量由317万股调整为315万股(已剔除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0.8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已在2024年4月24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6、鉴于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9.90元/股调整为7.90元/股,并已在2024年6月2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7、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共63名,其中56名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100%,7名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本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70%,因考核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900股由公司后续审议回购注销,并已在2024年9月1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6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8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743%,具体情况如下:

编 号姓名职务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 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占已获授 予限制性股票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朱中萍董事、总经理3510.530%
2顾代华董事、副总经理30930%
3胡灵慧董事、财务总监206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60人)23065.3128.40%  
合计(63人)31590.8128.83%  
注:上述数据已剔除离职人员。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办理90.81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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