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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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6:56:0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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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瑞丰高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丰高材(300243.SZ)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建 | 联系电话:010-60838192 |
保荐代表人姓名:康恒溢 | 联系电话:010-6083415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
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
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
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
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
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
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
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
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
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
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 | 不适用 |
| 大问题。 |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
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
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
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
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
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
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
资助、套期保
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
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
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
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
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
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
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
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
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为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周仕斌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
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作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作为填
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 是 | 不适用 |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
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仕斌承诺:
1、本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
定;2、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办理相关
股份锁定事宜;3、本人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
排;4、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限售期安排有
不同意见,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
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5、本人通过本次发行所
获得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承诺作出后,若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6、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
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
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承诺:
如本次发行取得深交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决定并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公司不再新增对类金融
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实施完毕之日,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承诺:
公司拟通过筹措资金、合理安排人员等方式优先确保本次募投年 | 是 | 不适用 |
产6万吨PBAT项目的实施建设,不会出现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阶
段同时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PBAT项目的情况。 | | |
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任
何其它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承诺:
在额外限售期内(即自每个归属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6个月内)不
要求公司为本人办理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
宜,待额外限售期结束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在额外限售期内,本
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2、自各批次办理完毕归属事宜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当期归
属本人的限制性股票。本人同时将严格遵守《激励计划》规定的
其他禁售期安排。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而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本人不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对股份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
务,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与股份公司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本着
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当的利益或使股份公司承担任何不
当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瑞丰高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原指定秦镭、胡滨为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3
年12月,瑞丰高材已完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工作,并于2024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委派
李建先生、康恒溢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并承接前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
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
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
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
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
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
高风险意识。
2、202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 |
| 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
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
认定:义翘神州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冯涛作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2024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星网宇达”)出具《关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星网宇达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为“被提名人不存
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
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
过五家,星网宇达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
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汲取教训,
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
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按时向北京证监局
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
定:我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
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
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
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
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
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
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
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
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
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
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
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 |
|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
荐代表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
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
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
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
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
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
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
充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
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
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
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
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
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
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7、2024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顺新材”)出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
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
述监管措施认定: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
部分数据进行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
全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
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
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
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
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
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
高风险意识。
2、2024年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
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
定: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
规定。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
实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
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
须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方大
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出具《关
于对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纪律处分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4-11等相关规定,方大智源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
关情况。科创源作为方大智源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其与方大集团存在的资金拆借应当按照关
联交易有关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方大智源招股说明书、首
轮问询回复等文件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相关信
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方大智源收到监管函件后,与方大智源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方大智源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
对保荐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纪律处分认定:章巍巍、胡璇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方大智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
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责,在尽职调查过程中,
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
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
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
况下,章巍巍、胡璇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
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
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
| 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
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
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
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智动力
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的公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
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
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
关键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
提金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
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了追溯调整。智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
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沟通交
流,并落实整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要求公司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的规范性,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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