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601138):工业富联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7:26:22 中财网
原标题:工业富联:工业富联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 2024-064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属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4,430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李书玉、杜小毅等 11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 5.901元/股。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9月 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李书玉等1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4,430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 1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 3月 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孙中亮就提交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年 3月 4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年 3月 4日至 2019年 3月 14日。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9年 3月 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 3月 20日,公司召开了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 8月 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1.921元/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 5.901元。

7、2019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权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19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权益授予、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 20名激励对象授予 6,013,755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921元/股;本次实际向 428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11,096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901元/股,取消授予剩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7,159,432股。上述权益已于 2020年 5月 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公司同意注销 41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181,075份,同意回购注销 5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80,450股。

9、公司于 2020年 4月 28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0年 4月 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84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4,863,186份;同意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 3,815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9,108,303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公司于 2020年 4月 28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0年 4月 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5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53,80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2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85,980股。

11、2020年 5月 28日,公司召开了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有关事宜的议案》。2019年 5月 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0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921元/股调整为 11.721元/股。

13、2020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70,520份;同意 35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031,585股。

14、2020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7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00,38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427,240股。

15、2020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1,192,752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41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3,398,140股。

16、2020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9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40,78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5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44,660股。

17、2021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789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4,630,813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67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8,045,338股。

18、2021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6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27,636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7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73,216股。

19、2021年 7月 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721元/股调整为 11.471元/股。

20、2021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63,82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1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753,945股。

21、2021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40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00,52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2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364,550股。

22、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81,752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79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3,228,952股。

23、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6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234,79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08,988股。

24、2022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715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987,638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449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6,287,452股。

25、2022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9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03,783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0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59,571股。

26、2022年 8月 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471元/股调整为 10.971元/股。

27、2022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50,94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276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605,165股。

28、2022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0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87,68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0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42,560股。

29、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41,751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44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923,859股。

30、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2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1,66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4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20,100股。

31、2023年 5月 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672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748,901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28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4,810,309 股。

32、2023年 5月 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3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16,57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0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33,662股。

33、2023年 7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0.971元/股调整为 10.421元/股。

34、2023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权益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48,46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26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579,095股。

35、2023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8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9,82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6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50,182股。

36、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41,75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28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838,723股。

37、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1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5,995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32,275股。

38、2024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五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636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431,276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12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3,548,544股。

39、2024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2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87,010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6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83,172股。

40、2024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权益第五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46,960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25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542,775股。

41、2024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4,43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说明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之“(二)激励对象离职”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市价低于授予价格,则以市价回购)。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市价低于授予价格,则以市价回购)。”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7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6,810股。

2、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五章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市价(孰低为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1人因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B、3人因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C,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620股。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对上述 1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4,43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之“(二)激励对象离职”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市价低于授予价格,则以市价回购)。”“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市价低于授予价格,则以市价回购)。”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五章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市价(孰低为准)回购注销。”因目前公司股票市价高于授予价格,所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所对应的授予价格,如李书玉、杜小毅等 11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 5.901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4,430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5,492,204-74,4305,417,774
无限售条件股份19,862,051,414019,862,051,414
总计19,867,543,618-74,43019,867,469,188
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本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等进行了审核,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此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等进行了审核。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此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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