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600531):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7号),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1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367.7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632.24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6日到位。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16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勤信验字(2024)第0033号”的《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公司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264.9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该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1,264.92万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了豫光金铅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出具了编号为勤信鉴字【2024】第0038号《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