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股份(60015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原标题:建发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建发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配股事宜,本所已于 2023年6月 12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年 8月 1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年 8月 3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年 9月 1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4年 4月 2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发行人本次配股的报告期变更为 2021年、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 1至 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配股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3年 6月 29日出具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39号《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和上交所对本次配股部分事项的进一步审核意见所涉法律问题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释义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估值等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境外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用作发行人本次配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配股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配股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及进一步审核意见回复的更新 ...................................................5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5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3.2:关于经营合规性与内部控制.........................................7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同业竞争..................................................................37 四、 《审核问询函》问题 8.4: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包含在期货公司存放的保证金 ...........................................................................................................45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配股相关情况的更新 .........................................................................53 一、 本次配股的批准和授权.............................................................................................53 二、 发行人本次配股的主体资格.....................................................................................53 三、 本次配股的实质条件.................................................................................................53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57 五、 发行人主要股东.........................................................................................................60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62 七、 发行人的业务.............................................................................................................63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5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8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08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0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0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1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1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115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18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9 十八、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20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0 二十、 发行人《配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1 二十一、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21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126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及进一步审核意见回复的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配股拟以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 10股不超过 3.5股的比例向全体 A股股东配售。 请发行人明确本次配股比例和数量。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配股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取得有权机关批复,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建发集团出具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配股已经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已取得有权机关批复,具体如下: (一)本次配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 4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3年 5月 19日,建发集团出具《关于建发股份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相关事项的批复》(厦建发〔2023〕123号),同意发行人本次配股方案及相关事项。 2023年 5月 22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相关议案。 2023年 8月 8日,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3年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 4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配股相关授权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方案的议案》之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将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之授权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 2024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 2024年 5月 6日,公司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配股相关授权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配股已取得有权机关批复 2018年 7月 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将部分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国家出资企业,其中包括“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确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的意见》(国资发产权规定〔2019〕40号,以下简称 40号文)。 根据 36号令和 40号文的相关规定,厦门市国资委于 2020年 6月 9日向建发集团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建发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的通知》(厦国资产〔2020〕105号),确定了建发集团对发行人的合理持股比例,并明确“根据 36号令相关规定,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事项、实施后其持股比例可保持在合理持股比例(含)以上的,由你司审核批准;可能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报送厦门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建发集团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 46.03%。 根据建发集团出具的《关于以现金全额认配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可配售股份的承诺函》及发行人说明,建发集团已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其可配售的全部股份,因此,发行人本次配股实施后建发集团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将保持在46.03%(含)以上,大于厦门市国资委确定的建发集团对发行人的合理持股比例。因此,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建发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的通知》,作为建发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本次配股事项需由建发集团审核批准。 建发集团已经根据 36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核批准程序,并于 2023年5月 19日出具了《关于建发股份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相关事项的批复》(厦建发〔2023〕123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方案及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已先后就本次配股事宜形成决议,决议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已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主体的批复,履行了必备的国资监管审批程序;本次配股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2:关于经营合规性与内部控制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等原因受到多次行政处罚;2)发行人主要从事供应链运营业务及房地产业务,其中房地产业务涉及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涵盖城市更新改造、物业管理、商业管理、代建运营、工程与设计服务等业务;3)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供应链运营业务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2)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捂盘惜售、炒地炒房、违规融资、违规拿地、违规建设等情况,是否存在因前述事项受到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3)公司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土地储备、后续投资开发计划;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房地产项目交付困难引发的重大纠纷争议等情况,是否已妥善解决或已有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4)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的资金管控、拿地拍地、项目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结合各类业务经营的独立性、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等,说明是否能够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而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 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文件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index.shtml)、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单笔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认定标准的案件,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文件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index.shtml)、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查询,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供应链运营业务板块重要子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供应链运营业务板块重要子公司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2)房地产业务板块重要子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房地产业务板块重要子公司不存在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 (3)家居商场运营业务板块重要子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家居商场运营业务板块重要子公司作为被告、尚未资产 0.1%以上的主要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发行人未就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上述第 2项案件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诉讼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案件所涉款尚未构成发行人承担的现时义务,发行人未就该仲裁、仲裁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尚未了结的主要案件涉案总金额占发行人 2023年末经审计合并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0.44%,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 2024年 6月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捂盘惜售、炒地炒房、违规融资、违规拿地、违规建设等情况,是否存在因前述事项受到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1.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规定: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缴交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内重要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在 10万元以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以及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如下:
1) 处罚具体事由和处罚情况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第 252021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兆仁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上海兆仁被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 20万元。 2) 整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说明,上海兆仁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已完成违法行为整改。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上海兆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 3) 该项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根据上述规定,罚款 20万元为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且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且,根据处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上海兆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当事人的前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序号 2受处罚事项 1) 处罚具体事由和处罚情况 根据长沙市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长综罚字岳 17[2021]第 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兆禧存在未经许可拆除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兆禧被处以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罚款 10万元。 2) 整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说明,长沙兆禧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及时足额缴纳罚款,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该项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未认定长沙兆禧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根据长沙市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证明》,“鉴于当事人长沙兆禧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罚款,违法行为也未造成影响,我队认为前述所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序号 3受处罚事项 1) 处罚具体事由和处罚情况 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住建〔2022〕决字第 F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兆禧存在地下室顶板防水卷材使用不具备耐根穿刺性能防水卷材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长沙兆禧被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 50万元。 2) 整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说明,长沙兆禧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已完成违法行为整改。 3) 该项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上述规定未认定长沙兆禧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根据承接处罚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出具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询证明》,“2021年 01月 01日起至2024年 06月 30日,该公司在我局无重大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4)序号 4受处罚事项 1) 处罚具体事由和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港海关钦港关缉违字〔2023〕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发金属存在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建发金属被处以罚款 12万元。 2) 整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建发金属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已完成违法行为整改。 3) ③该项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 10%以上 50%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罚款 12万元系按申报价格(不含税金额)的 10%进行处罚,属于该违法行为对应罚则中法定罚款比例下限,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罚则未认定建发金属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建发金属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相关违法事项不属于处罚依据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建发金属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上海兆仁、长沙兆禧和建发金属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相关违法事项不属于处罚依据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机关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本所认为,上海兆仁、长沙兆禧和建发金属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捂盘惜售、炒地炒房、违规融资、违规拿地、违规建设等情况,是否存在因前述事项受到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立项备案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查询档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及其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共 398个(以下称核查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其中拟建项目共 18个,在建项目共 163个,竣工项目共 217个。 (2)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查情况 1)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之核查 关于闲置土地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等。此外,《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备案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房地产开发、建设文件、发行人及建发房产、联发集团出具的《确认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函件,并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省级、市级、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网站及百度搜索引擎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开发建设的联发?红莲半岛项目(立项核准文号华容发改〔2016〕31号)取得的 6宗地块存在因政府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无法动工开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协议有偿收回土地的情形。 ① 联发?红莲半岛项目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 2013年 1月,发行人子公司武汉联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红莲海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武汉联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联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红莲湖国际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红莲湖东岸红莲半岛 7-12号地块的使用权用于建设联发?红莲半岛项目,合同约定 7-8号地块在 2014年 4月 7日之前开工,9-11号地块在 2013年 6月 4日之前开工,12号地块在 2013年 9月 7日之前开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用地报批手续以及鄂州市华容区和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州市财政局出具的有关函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有关负责人访谈,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因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划定和调整湖泊保护规划,上述 6宗地块均受到红莲湖湖泊保护区范围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 6宗地块仍无法开工建设;鉴于该 6宗地块无法按期动工主要系因政府规划调整的原因所致,发行人子公司正在与当地政府协商后续解决方案,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子公司未因上述情形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受到行政处罚。 ② 协议有偿收回土地的进展情况 2022年 12月 12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协议有偿收回联发集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华容政文〔2022〕56号),2023年 2月 23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议有偿收回联发集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的回复》(〔2023〕187号),2023年 4月 6日,鄂州市财政局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报送《市财政局关于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议有偿收回联发集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的回复》,前述请示文件等函件中载明,联发?红莲半岛项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事项已取得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鄂州市财政局的同意,尚待取得鄂州市人民政府、华容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协议有偿收回土地的批复文件并签订收回土地的有关协议。2023年 12月,发行人子公司联发集团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华容区人民政府提交请示,请示华容区政府加快推进 6宗地块有偿收回,规避土地闲置风险,同时建议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土地出让价款及补偿资金占用损失化解方式。 2024年 8月 6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与联发集团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联发红莲半岛开发问题解决方案,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后续将通过如下方案妥善解决遗留问题:A、政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调整湖泊蓝线范围,最大程度保留红莲半岛项目相关地块红线内的可开发土地面积及完整性,并给予技术规范和资金等政策支持,解决企业开发障碍;B、继续推进土地有偿收回,政府编制财政预算,制定分期偿还计划,同时提供优质地块供联发集团筛选,通过土地置换抵偿部分退地款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核查范围内房地产项目不存在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不存在因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规定禁止的土地闲置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2)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炒地炒房情形之核查 关于捂盘惜售、炒地炒房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10〕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1年 1月 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3年 3月 26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0年 4月 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 1月7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证书、价格备案文件、开盘公告等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材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及地产项目所在地省级、市级、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改及物价部门的网站及百度搜索引擎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国发〔2010〕10号文、国办发〔2013〕17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规定禁止的捂盘惜售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核查范围内房地产项目不存在因国发〔2010〕10号文、国办发〔2013〕17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规定禁止的炒地炒房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3)关于是否存在违规融资情形之核查 ① 违规融资有关依据文件 关于违规融资认定的依据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等。 根据前述规定,关于房地产融资的主要要求包括: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及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 20%的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或者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 25%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 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等情形。 ② 发行人房地产业务的融资概况 根据容诚出具的发行人 2021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175号)、2022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361Z0187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361Z0141号)(以下合称为《审计报告》)、内控管理制度、建发房产和联发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审计报告等相关公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房地产业务板块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资金部负责人访谈,发行人房地产业务两大平台建发房产、联发集团已就外部融资及资金使用事宜制定了《资金管理规定》《财务资金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就对外融资的原则、管理及审批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房地产业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进行融资,主要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和债权融资计划等,相关融资均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发行人亦按照要求使用融资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房地产业务主要融资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和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核查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规融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关于是否存在违规拿地情形之核查 ① 违规拿地有关依据文件 关于违规拿地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② 发行人房地产业务拿地概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核查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共 398个,其中 393个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均已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招拍挂程序;5个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系基于贵阳市人民政府推进白云区贵铝电解铝老工业区低效土地再开发建设的整体规划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相关协议出让事项已取得贵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并已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价款。 ③ 发行人房地产业务不存在因违规拿地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自然资源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及地产项目所在地省级、市级、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网站及百度搜索引擎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核查范围内房地产项目不存在因违规拿地行为而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5)关于是否存在违规建设情形之核查 ① 违规建设有关依据文件 关于违规建设认定的依据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 发行人房地产业务的建设概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说明,根据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下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负责整合资源,按照投资拿地-设计-融资-工程施工-工程预售-回笼资金-资金循环使用-交房等流程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需取得的主要建设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③ 发行人房地产业务的违规建设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境内重要子公司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许可拆除燃气设施、使用不具备耐根穿刺性能防水卷材等违规行为,上述违规建设行为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及进一步审核意见回复的更新/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2:关于经营合规性与内部控制/(一)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捂盘惜售、炒地炒房、违规融资、违规拿地、违规建设等情况,是否存在因前述事项受到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1.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三)公司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土地储备、后续投资开发计划;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房地产项目交付困难引发的重大纠纷争议等情况,是否已妥善解决或已有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 1. 公司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土地储备、后续投资开发计划 (1)公司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立项备案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查询档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及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住宅类为主,部分住宅类项目按照政府规划,需要配建少量商业用房。报告期内,发行人核查范围内房地产项目中,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共 388个、商业类项目 8个。上述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报告期内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 (2)土地储备、后续投资开发计划 ① 土地储备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房地产业务坚持“布局全国、区域聚焦、城市深耕”战略,着重布局海西、长三角、长江中游、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核心城市群,以及上海、北京、长沙、成都、杭州、苏州、厦门等经济增长好、人口净流入的高能级一二线城市,通过在城市深耕积极提升市场份额,培育独特的品牌影响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土地储备明细、发行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住宅类及商业类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土地储备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百度搜索引擎(http://www.podms.com)、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发行人及子公司注册地主管住建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不存在因房地产项目交付困难而引发的重大纠纷或诉讼情况。 (四)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的资金管控、拿地拍地、项目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结合各类业务经营的独立性、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等,说明是否能够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而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1. 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组织机构图、《内控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涉及的内部环境、控制活动、控制手段、持续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 (2)发行人已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管理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组织机构图、各部门职责说明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管理机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职责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设置了财务部、资金部、运营管理部、物流管理部、信用管理部、期货管理部、法律部、数字化中心、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品牌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企业发展部、证券部、审计监察中心和风控稽查部等职能部门,涵盖了业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建立了相应的职责分工制度体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发行人已建立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各项内控制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以及发行人自身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情况制定了《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评价方法、缺陷认定标准、各业务及流程风险矩阵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每年度,发行人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范围涵盖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公司层面流程,以及资金活动、担保业务、资产管理、供应链业务运营、房地产开发与运营、工程项目、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要业务层面流程。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