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601186):中国铁建H股公告
一. 言 發行人(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擬進行票據發行,並擬於2024年9月12日前後向機構投資展開一系列路演簡介會。 擬發行票據將遵照證券法項下的S規例僅在美國境外發售予非美國人士。 票據(倘發行)將由本公司根據擔保契約作出擔保。擬發行票據的完成須視乎市況及投資反應而定。華泰國際、工商銀行、星展銀行 有限公司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擬發行票據的聯席全球 協調人。華泰國際、工商銀行、星展銀行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香)、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亞洲)、中信銀行(國際)及招銀國際為擬發行票據的聯席牽頭經辦人及聯席賬簿管理人。 於本公告日期,擬發行票據的金額以及條款及條件尚未釐定。待擬 發行票據的條款及條件落實後,發行人、本公司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將訂立認購協議。 二. 所得款項用途 發行人目前有意將擬發行票據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到期債務及補充 境外承建工程項目流動資金。與本次發售所得款項凈額相等的金額 將全部或部分用於為本公司可持續金融框架下的現有合資格項目 提供資金及╱或再融資。 三. 上市 發行人將尋求票據於香聯交所上市。發行人已獲香聯交所確認,票據具備上市資格。票據獲香聯交所接納不應被視為票據、發行 人或本公司的價值指標。 四. 一般事項 於本公告日期,發行人、本公司及聯席牽頭經辦人尚未就擬發行票 據訂立具約束力的協議,故擬發行票據可能但不一定會進行。投資 及本公司股東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須審慎行事。倘簽訂認購協議,本公司將就擬發行票據另行作出公告。 僅美國境外的非美國人士合資格參與票據發行。本公告所載資料的 接收請注意,應確保彼等並無參與行政命令及相關後續指示下的 禁止交易。 五.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於本公告內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 指 農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香)」 指 中國銀行(香)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 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分行;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中信銀行(國際)」 指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 指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招銀國際」 指 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人民幣」 指 中國的法定貨幣; 「本公司」 指 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 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 股分別於香聯交所及上海證券交易 所上市; 「星展銀行有限公司」 指 星展銀行有限公司; 「擔保契約」 指 本公司以中國建設銀行(亞洲)為受益 人訂立的擔保契約,據此,(其中括) 本公司將就擬發行票據提供擔保; 「行政命令」 指 13959號行政命令,經14032號行政命令 修訂或不時修訂; 「擔保」 指 本公司就票據提供的無條件不可撤銷 擔保;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香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華泰國際」 指 華泰金融控股(香)有限公司; 「工商銀行」 指 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發行人」 指 鐵建華源有限公司,一家於香註冊 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間接全 資附屬公司; 「聯席賬簿管理人」 指 華泰國際、工商銀行、星展銀行有限 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香)、交通銀行、中國建設 銀行(亞洲)、中信銀行(國際)及招銀國 際; 「聯席全球協調人」 指 華泰國際、工商銀行、星展銀行有限 公司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牽頭經辦人」 指 華泰國際、工商銀行、星展銀行有限 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香)、交通銀行、中國建設 銀行(亞洲)、中信銀行(國際)及招銀國 際; 「非美國人士」 指 除美國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 「票據」 指 發行人擬發行由本公司擔保的人民幣 計值擔保票據;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 括香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 區及台灣; 「擬發行票據」 指 發行人擬發行票據,由本公司擔保; 「證券法」 指 經不時修訂的美國1933年證券法; 「認購協議」 指 本公司、發行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將 訂立的認購協議; 「美國人士」 指 符合美國證券法S條例中美國人士定 義的或行政命令中美國人士定義的任 何人士。 承董事會命 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戴和根 中國 ?北京 2024年9月11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括:戴和根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郜烈陽先生(非執行董事)、馬傳景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趙立新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解國光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錢偉倫先生(獨立非執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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