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30103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8:45:39 中财网
原标题:深水规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1日在深圳市龙华区红木三街龙华设计产业园 4栋贵公司 1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朱闻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11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76人,代表股份 122,691,51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98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续督导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22,576,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59%;反对 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16%;弃权 5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2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鹏




何 敏



2024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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