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00096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4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9:11:17 中财网

原标题:长源电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4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周百川、冯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6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10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1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12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4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5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5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5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6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6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23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30
五、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30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 司、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国家能源 集团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 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本次发行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票的行为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A股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章程发行人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
股东大会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发行人董事会
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
监事或监事会发行人监事或监事会
律师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电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认购协议《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湖北电力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荆门公司国能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
汉川一发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长源一发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荆州公司国能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
售电公司国能长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青山公司国能长源武汉青山热电有限公司
汉川公司国能长源汉川发电有限公司
恩施水电国能长源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十堰水电国能长源十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各期/报告期 内、报告期各期末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1-6月和 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4年6 月30日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周百川、冯强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周百川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富祥股份、艾艾精工天玛智控等 IPO项目;长安汽车居然之家捷佳伟创北汽蓝谷华银电力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信银行璞泰来可转债项目;中信银行建设银行等优先股项目;天音控股北汽蓝谷居然之家首钢股份龙源电力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金融街控股豁免要约收购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冯强先生: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中银国际证券、上海银行、银河证券、天玛智控等 IPO项目;兴业银行可转债项目;邮储银行安井食品农业银行东方证券华夏银行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长沙银行上海银行等优先股项目;大唐电信重组、龙源电力吸收合并平庄能源、辽宁能源重组等财务顾问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原协办人宋睿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目前无项目协办人。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胡鹏程、谭刘、林东权、邓博文。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创世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宁波银行配股、兴业银行可转债牧原股份可转债贵阳银行非公开、居然之家非公开、宁波银行非公开、贵阳银行优先股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谭刘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林东权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邓博文先生:硕士研究生,律师职业资格,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曾参与的项目有:连云港重大资产购买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63号国家能源大厦
成立时间:1995年 4月 7日
上市时间:2000年 3月 16日
注册资本:2,749,327,699元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源电力
股票代码:000966
法定代表人:王冬
董事会秘书:刘军
联系电话:027-88717021
互联网地址:www.cydl.com.cn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煤炭开采;保险代理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基础化学 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水泥 制品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及制品销售;电子专用 设备制造;黑色金属铸造;汽车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制造; 五金产品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劳 动保护用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轻 质建筑材料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

项目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 (股)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 (股)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份1,441,376,39852.432,266,174,70763.41
无限售条件股份1,307,951,30147.571,307,951,30136.59
合计2,749,327,699100.003,574,126,008100.00
注: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数上限 824,798,309股进行测算。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前 10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55,817,73067.50
2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1,158,7251.50
3王梓煜17,772,9000.65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7,925,2640.29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4,945,8000.18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381,7260.16
7万玉梅4,100,0000.15
8财通基金-协众创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基金玉泉协众创新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3,826,9550.14
9欧阳克氙3,535,4000.13
10李云初3,000,0000.11
合计1,946,455,50070.81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
2000年 2月 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138号文”批准,长源电力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10元,募集资金总额 54,900.00万元,于 2000年 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07年 10月 9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310号文”批准,长源电力向 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18,400万股,发行价格 6.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15,92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07年 10月 22日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2021-2022年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21年 4月 19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21]868号”批准,长源电力向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1,441,376,398股,发行价格 3.61元/股,购买湖北电力 100%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年 4月 28日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21年 12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21]868号”批准,长源电力向 2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9,667,221股,发行价格 6.01元/股,募集配套资金 120,00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2年 1月 21日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10,722.383,849.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4,906.2012,287.68-2,526.96
现金分红/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72%31.3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14,571.44  
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14,888.97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97.87%  
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为14,571.44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为14,888.97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为97.87%。

(六)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06-30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资产总计3,829,478.043,760,183.043,083,418.782,335,445.35
负债总计2,759,593.352,730,777.012,098,111.871,381,396.12
股东权益合计1,069,884.691,029,406.04985,306.91954,049.2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035,255.26995,478.70959,465.62944,754.84
注:发行人于 2023年 1月 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对于 2022年和 2021年发生的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按照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调整了 2022年和 2021年可比期间相关报表项目。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06-30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收入794,651.271,445,713.341,466,191.561,216,396.57
营业利润58,707.9150,960.9123,677.62-8,366.10
利润总额59,453.2651,391.1126,421.00-5,290.80
净利润45,340.6236,899.5311,928.54-3,284.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792.1434,906.2012,287.68-2,526.96
注:发行人于 2023年 1月 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对于 2022年和 2021年发生的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按照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调整了 2022年和 2021年可比期间相关报表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06-30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6,262.52234,747.7067,602.3665,580.0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7,286.65-684,073.30-752,169.33-247,870.7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364.35481,514.48604,911.22274,154.1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7,388.4932,188.87-79,655.7591,863.4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3,313.1360,701.6128,512.74108,168.50
2、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指标2024年1-6月/ 2024年6月末2023年度/ 2023年末2022年度/ 2022年末2021年度/ 2021年末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803.571.29-0.2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6290.12700.0447-0.009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6290.12700.0447-0.0099
资产负债率(%)72.0672.6268.0459.15
流动比率(倍)0.420.380.370.46
速动比率(倍)0.290.270.270.31
利息保障倍数(倍)3.242.241.820.8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7.847.299.2411.90
存货周转率(次)21.5320.4319.7122.08
总资产周转率(次)0.420.420.540.55
每股净资产(元/股)3.773.623.493.4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0.710.85380.24590.2385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13600.1171-0.28970.3341
注:①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
②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③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④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款项)÷流动负债]×100%;
⑤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
⑥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⑦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 ⑧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计+期末资产总计)÷2]; ⑨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总股本,2020年末前次重组交易尚未完成,为保持口径可比使用重组及配套融资完成后的股本计算,下同; ⑩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2024年 1-6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存货周转率(次)、总资产周转率(次)均为年化后数据。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截至 2024年 8月 30日收盘,保荐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 241,500股,保荐人买卖发行人的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令。此类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保荐人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综上所述,保荐人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发行人股票行为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关联关系,保荐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正常履职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3年 6月 15日得到本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2023年 7月 4日至 2023年 7月 6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2023年 7月 11日,项目组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底稿验收申请通过后,2023年 7月 11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3年 7月 13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3年 7月 20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除国家能源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和自然人等。

除国家能源集团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查阅了国家能源集团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资料,并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公示信息。

(三)核查结果
国家能源集团以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不存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程序。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尚无私募投资基金意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长源电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保荐人及发行人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 2023年 5月 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 7月 11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目前本次发行方案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国家能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该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该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7月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发行符合该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要求。

4、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该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要求。

5、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核查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核查了发行人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的发行申请文件;核查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公告等。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540号)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4)第 010991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2023年,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 012798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公告,发行人上述人员个人履历资料和上述人员已就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出具的个人声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分析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产生同业竞争;就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向发行人进行了解。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新能源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国家能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其中,国家能源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国家能源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即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孰高值)作为认购价格参与认购。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国家能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国家能源集团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限售期等安排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五十九条规定。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即不超过824,798,309股(含本数),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规定。

2、关于时间间隔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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