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30060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程文宏)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锋信息 股票代码:300605 信息披露义务人:程文宏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9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3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程文宏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加或减少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 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483,342)的5.000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2024年9月10日,公司股东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678,875股、4,546,125股(共计 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5%),以 7.1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待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第一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1(转让方):魏晓曦 甲方2(转让方):欧霖杰 乙方(受让方):程文宏 (二)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 (1)甲方1拟按照协议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3,678,875股(即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转让至乙方。甲方 2拟按照协议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4,546,125股(即占公司总股本的2.76%),转让至乙方。 (2)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将取得目标公司的8,225,000股股份(即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5%)。 (3)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期间,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份事项的,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视协商情况作相应调整。相应调整即对本次交易的调整,应得到各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 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与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1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59,055,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乙方于协议签署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1支付首次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协议转让做出过户完成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各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户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各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乙方是在该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对其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标的股份除乙方已知晓的法定义务之外,再无其他任何义务、责任或者限制。 (2)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甲方是在该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违约责任 (1)如果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在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举证费等。给守约方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清除影响。 (2)如因甲方原因(包括甲方不配合、未按要求提交资料)迟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迟延办理股份确认手续、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导致甲方未能或迟延完成股份转让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前述违约责任。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应当将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交割日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3)本次交易未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 7、协议签署时间 2024年9月10日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程文宏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程文宏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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