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30060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锋信息 股票代码:3006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魏晓曦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5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欧霖杰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5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魏晓婷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5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股份增加(增持)、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持股比例变动 签署日期:2024年9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3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魏晓曦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22261968********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5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欧霖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1021968********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5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3、魏晓婷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22011973********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5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魏晓曦女士与欧霖杰先生系夫妻关系,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魏晓曦女士与魏晓婷女士系胞姐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魏晓婷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有效降低股东负债率,降低债务风险,归还股权质押融资款等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2023年7月6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2024年 2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增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增加;2022年期间因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增加;2021至2022年期间因个人财富安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加或减少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市场变化情况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2021年12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魏晓婷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6,178,486股,占公司总股本(164,564,624股)的46.2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384,586股,占公司总股本(164,483,342)的33.67%,其持股比例累计减少了12.62个百分点。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公司于2021 年 12 月 10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比例达1%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 30日,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均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640,000股。该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其中,自公司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12月23日)后至上述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期间,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76,300股、1,388,800股,合计减持2,06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564,624股)的1.25%。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46.29%减少至45.04%,减少1.25个百分点。 2、公司于2022 年 6 月 7 日、2022 年 6 月 17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比例达1%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 16日,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均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640,000股,合计减持3,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564,624股)的1.99%。 该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45.04%减少至43.04%,减少1.99个百分点。 3、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2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101,64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由 164,564,624股变更为 164,462,984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不变(合计70,833,386股),合计持股比例由43.04%变更为43.07%,被动增加0.03个百分点。 4、公司于2024 年 2 月 6 日、2024 年2 月2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8)、《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自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28日,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分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34,500股、466,700股,合计增持1,00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462,984股)的0.61%。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 43.07%增加至43.68%,增加0.61个百分点。 5、公司于2023 年 7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恒锋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公司发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恒锋转债”自2023 年 7 月 6 日起开始转股。截至2024年9月9日,“恒锋转债”累计转股数为20,358股,公司总股本由164,462,984股增加至164,483,342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不变(合计71,834,586股),合计持股比例由43.68%变更为43.67%,被动稀释0.01个百分点。 6、2024年9月10日,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魏晓婷女士分别与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程文宏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6,925,165股、1,299,835股(合计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5%)转让给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678,875股、4,546,125股(合计8,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5%)转让给程文宏先生。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魏晓婷女士拟合计协议转让16,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483,342股)的10.00%。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43.67%减少至33.67%,减少10个百分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魏晓婷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834,5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67%。其中魏晓曦女士质押状态的股份为11,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5%,欧霖杰先生质押状态的股份为10,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7%。魏晓婷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一:魏晓曦女士、魏晓婷女士与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1(转让方):魏晓曦 甲方2(转让方):魏晓婷 乙方(受让方):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 1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925,1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甲方 2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99,83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79%;甲方合计将8,225,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05%。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7.18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59,055,500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因标的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目标股份数量相应变动。 (4)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自双方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18,00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1,055,500元(大写:叁仟壹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5)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2、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乙方系一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且其拥有全部所需的权力、权限和授权以及完全的法律能力,代表受让方以签订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次交易。其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完成本次交易,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和同意。 本协议由其正式签署并交付后,即构成其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2)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的规定,也不违反烜鼎星宿22号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 3)不存在对其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也不存在可能向任何政府机构提起的对其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4)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有充足资金支付交易对价; 5)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受让标的股份后,乙方在六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本次受让的股份。 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 3、 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1)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4、 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2)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所有的直接经济损失、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导致标的股份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4)除乙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税费缴纳和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30日未纠正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即如果乙方据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的,甲方应赔偿价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5)除甲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30日未纠正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即如果甲方据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的,乙方应赔偿价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7、生效及文本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各条所使用的各项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影响各项条款的内容、定义或其解释。 (3)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报批审核与过户手续,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协议签署时间 2024年9月10日 协议二: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与程文宏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1(转让方):魏晓曦 甲方2(转让方):欧霖杰 乙方(受让方):程文宏 (二)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 (1)甲方1拟按照协议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3,678,875股(即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转让至乙方。甲方 2拟按照协议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4,546,125股(即占公司总股本的2.76%),转让至乙方。 (2)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将取得目标公司的8,225,000股股份(即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5%)。 (3)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期间,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份事项的,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视协商情况作相应调整。相应调整即对本次交易的调整,应得到各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 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与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1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59,055,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零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乙方于协议签署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1支付首次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协议转让做出过户完成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各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户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各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乙方是在该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对其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标的股份除乙方已知晓的法定义务之外,再无其他任何义务、责任或者限制。 (2)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甲方是在该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违约责任 (1)如果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在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举证费等。给守约方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清除影响。 (2)如因甲方原因(包括甲方不配合、未按要求提交资料)迟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迟延办理股份确认手续、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导致甲方未能或迟延完成股份转让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前述违约责任。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应当将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交割日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3)本次交易未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 7、协议签署时间 2024年9月10日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简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6,178,486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164,564,624股)的46.2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魏晓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欧霖杰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魏晓婷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魏晓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欧霖杰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魏晓婷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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