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测科技(68837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9:20:25 中财网

原标题:伟测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1
释 义.................................................................................................................................. 3
正 文..................................................................................................................................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6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前十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8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2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3
二十二、 结论意见 ..................................................................................................... 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41374
致: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伟测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于 2024年 8月 2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于 2024年 8月 30日公告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事项的披露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伟测科技、公 司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伟测有限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蕊测半导体、控股股东上海蕊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芯伟半导体宁波芯伟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苏民智能苏民无锡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行人股东
疌泉元禾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股东
深圳南海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金浦新潮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苏民投君信苏民投君信(上海)产业升级与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 司、子公司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无锡伟测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上海威矽上海威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南京伟测南京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深圳伟测深圳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天津伟测天津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本所、锦天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三年一期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 1-3月
《募集明书》《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2〕6-268号、天健审〔2023〕 6-190号、天健审〔2024〕6-18号《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及其前身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公 司章程,另有说明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律法规提及当时公布并生效的中国大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其网址为 http://www.gsxt.gov.cn/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上下文另有说明的除外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尚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请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行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前十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查询结果,截至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113,373,910股,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数量 (股)
1上海蕊测半导体科技有限 公司境内非国有 法人35,142,68931.0035,142,689
2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其他6,925,7716.110
3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6,896,1316.080
4苏民无锡智能制造产业投 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其他6,089,8715.370
5苏民投君信(上海)产业 升级与科技创新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5,986,3275.280
6宁波芯伟半导体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921,9702.580
7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 南山有限合伙)其他2,812,0212.480
8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527,0902.230
9顾成标境内自然人2,009,3801.770
10涂洁境内自然人1,757,8721.55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蕊测半导体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骈文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2024年 6月 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以 2024年 6月 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14名激励对象归属 476,4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9.80元/股。

2024年 7月 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沪验(2024)10号),截至 2024年7月 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199人缴纳的认购 460,867股限制性股票款项合计 13,733,836.60元,均以货币出资,其中计入新增股本460,867.00元,余额 13,272,969.60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增至 113,834,777股,注册资本由 113,373,910元增至 113,834,777元。

2024年 7月 18日,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票的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 的信息 2 根 30日 法规的发行人的 一致,发行 发行人境内 据发行人的 发行人新增 规定,具体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 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1天津伟测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软件销售;集成 电路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备案文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许可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如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资质和许可、备案:
1、进出口相关证书文件

序 号持证主体证书名称登记机关海关注册编码/登 记备案表编号登记日期
1深圳伟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福中海关4403164BDT2024-05-09
2、其他证书

序 号持证主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许可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1南京伟测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字第 3201112024GG0170424号南京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2024/04/02- 2025/04/01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对外投资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晶圆测试、芯片成品测试以及与集成电路测试相关的配套服务。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
30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2024年半 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期间发生变化。 突出 度报告》及 2024年 1-6月财务报告,2024年 1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2024年 1-6月
主营业务收入(元)383,532,779.52
营业收入(元)429,915,232.67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89.21%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期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为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当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开展经营,具备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经营资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当前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关联方信息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姓名关联关系新增或变更情况
1天津伟测半导体科技 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增
2江苏天汇苏民投健康 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发行人董事于波曾任 董事,2024年 4月离任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深圳市锐骏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陈凯曾任 董事,2024年 6月离任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祁耀亮曾任发行人董事,2024 年 3月辞职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自然人”
5苏州长瑞光电有限公 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苏州汉朗光电有限公 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重庆晶朗光电有限公 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曾担 任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强一半导体(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曾担 任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京微齐力(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昇显微电子(苏州)有 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上海铭荃商务咨询中 心离职董事祁耀亮持股 比例 100%的企业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3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睿晶半导体(宁波)有 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 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睿晶微(上海)半导体 有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 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泓浒(苏州)半导体科 技有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曾担 任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7睿晶半导体有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总经理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重庆汉朗精工科技有 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曾担 任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9宁波创润新材料有限 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圆周率半导体(南通) 有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世瞳(上海)微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宁波耀晶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 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捷螺智能设备(苏州) 有限公司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董事的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宁波贤睿达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离职董事祁耀亮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 业,董事祁耀亮全资的 宁波耀晶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持股 99% 的企业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宁波募贤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离职董事祁耀亮直接+ 间接持股 79.96%的企 业变更为“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 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月 30日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发行人自 2024年 1 联交易 易1日至 2024 单位:万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4年 1-6月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探针卡及维修222.48 
小计-222.48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单位:万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4年 1-6月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测试服务及治具销售2,935.11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测试服务及治具销售106.99 
核芯互联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检测服务及治具销售29.48 
小计-3,071.58 
关联销售的主要关联方为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普冉股份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存储芯片的研发和设计,其实际控制人为王楠,主要向公司采购晶圆测试服务。公司的股东深圳南海报告期内曾经持有普冉股份的股票,同时持有本公司 6.11%的股份,并委派陈凯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因
 。深圳南海对两家企业为财务投资,持股比 企业实际经营。发行人与普冉股份的交易价 双方协商确定,与公司提供同类测试服务的 允性。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保持在较 小。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关联租赁情 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关联租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关联担保情 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关联担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 1-6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322.72 
 方应收应付款项 年 6月 30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相关来款项余额汇总情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4.6.30
应收账款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548.05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86.09
   
 核芯互联科技(青岛)有限公司19.22
应收票据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529.24
应收款项融资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909.27
应付账款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27.11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制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有效执行。

(五)关联交易承诺
为有效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蕊测半导体、实际控制人骈文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书面承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且对承诺人有约束力。自 2024年 4月 1日至2024年 6月 30日,该等承诺持续有效。

(六)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蕊测半导体、实际控制人骈文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蕊测半导体、实际控制人骈文胜已向发行人出具了书面承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该等承诺持续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及租赁使用权。

1、自有不动产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自有不动产权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变化情况如下:
因浦口区龙港路以北、云实路以东地块(原权证编号:苏(2023)宁浦不动产权第 0012432号)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南京伟测于 2024年 7月 26日取得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权证编号:苏(2024)宁浦不动产权第 0039686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权证编号坐落位置面积(㎡)用途权利人使用期限取得 方式他项 权利
1苏(2024) 宁浦不动产浦口区云 实路 19号宗地面积: 30,707.09;工业用 地/工南京伟 测2023年 03 月 09日至出让/ 自建抵押 [1]
 权第 0039686号 建筑面积: 54,759.08业,仓储 (危), 工业(配 套),集 体宿舍 2053年 03 月 08日止 
[1]南京伟测与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签署了 C240313MG3209999号《抵押合同》将苏(2024)宁浦不动产权第 0039686号不动产抵押给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作为 Z23070R15610286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债务履行期限自 2023年 7月 26日至 2031年 6月 25日,该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2、不动产权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2项主要生产、办公租赁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出租方承租方租赁标的租赁用途面积租赁期间
1天津瑞能 电气有限 公司天津伟测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 发区业盛道 10号办公、实验室 及辅助办公2 1,268m2024/06/17- 2029/06/16
2深圳市润 东晟物业 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深圳伟测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107国道西乡段 467号润 东晟工业园 4栋 1楼办公2 1,050m2024/06/01- 2026/08/31
上述租赁房产中第 2项,经本所律师核查出租方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发现该租赁厂房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未办理房产证。

此外,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承租的上述房屋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就上述未办理房产证及未办理租赁备案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骈文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由于上述租赁房产权利瑕疵等相关事项致使第三方主张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房产及土地
 果由承诺人连带 补偿给发行人。 寻找商业价值相 如发行人因租赁 金方式全额补偿 二)发行人拥有 据发行人提供的 0日,发行人及 、发明专利承担,若 承诺人同 似的物业 房屋未办 给发行人 的知识产 资料并经 子公司新行人先行承担 承诺将在尽可 发行人使用, 登记备案手续 确保发行人不因 所律师核查,自 取得如下知识则由承诺人 短的时间内 此产生的额 受到处罚, 此而遭受任 2024年 4 权:条件以 责在原 支出由 由承诺 经济损失 1日至 20金方 营场 诺人 无条 。 24年
序号名称权利人专利号申请日取得方式他项 权利
1一种悬臂式探针 寿命测算方法伟测科技202110234623.52021年 03 月 03日原始取得
2一种集成电路芯 片检测设备无锡伟测202410445062.72024年 04 月 15日原始取得
 :上述发明专利的 、实用新型专利利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  
序号名称权利人专利号申请日取得方式他项 权利
1一种测试机水管 存放机构伟测科技202322187103.02023年 8月 15日原始取得
 注:上述实 3、计算用新型专利的专利 软件著作权限为十年,自申日起算。  
序 号著作权人名称登记号取得方式权利范围登记批准 日期
1伟测科技伟测客户自动投 料卡控对比软件 [简称:自动投料 卡控]V1.02024SR0854969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4年 06 月 24日
2伟测科技通用数据汇总系 统[简称:集 合]V1.02024SR0857058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4年 06 月 24日
3南京伟测无损晶圆更新2024SR0811061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4年 6
       
序 号著作权人名称登记号取得方式权利范围登记批准 日期
  MAP系统[简称: Map刷新]V1.0   月 14日
除上述新增知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等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提 合同和《审计报告 导体测试设备,该 无锡伟测以其自有 产权纠纷或争议。 (四)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查 股子公司天津伟测 根据天津市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识产权外,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 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 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供的固定资产清单、本所律师抽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半 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未发生变化;主要经营设备不存在 拥有的出资权益或股权 验,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新增控 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 06月 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码为:91120111MADP1H3P9U),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 统的公开查询,天津伟测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天津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DP1H3P9U     
法定代表人郭敬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业盛道 10号 E座 1-2层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软件销售;集成 电路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4年 06月 17日至 2074年 06月 16日     
发行人持股比例100%     
途径取得,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采购合同
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订单情况如下:
序 号供应商名称合同标的币种金额(万元)签订日期履行情 况
1爱德万测试(中国)管 理有限公司设备维护RMB1,243.002024/4/1正在履 行
2Chroma Ate Inc测试机USD409.502024/5/30正在履 行
3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厂务设备 及工程RMB20,065.002024/4/15正在履 行
(二)重大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序 号合同名称编号借款 人借款银行借款金额 (万元)贷款期限
1人民币流 动资金贷 款合同HET0310111165202 4N00RE伟测 科技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支行1,0002024/6/6-202 6/6/5
2人民币流 动资金贷 款合同HET0310111165202 4N00PJ伟测 科技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支行2,0002024/5/30-20 26/5/29
(三)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已披露的股本变动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有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其历次股本变动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进行修改。


会、 2024 会的 五 本 事、 至 20 六 ( 经 司执 、税 ( 根 月 30 局关 1月 企业 税税 除 。发 ( 根 日至事会、监事 年 4月 1日 开程序、决 发行人董 律师已经在 级管理人员 24年 6月 30 发行人的 )发行人执 所律师查验 的主要税种 符合法律法 )发行人享 发行人书面 日,发行人 集成电路企 1日至 2027 以下称集成 。 述情况外, 人及其子公 )发行人享 发行人提供 024年 6月 3的会议通知、议案、 2024年 6月 30日, 内容及决议的签署 、监事、高级管 律师工作报告》和《 及其变化情况,根据 ,公司董事、监事 务 行的税种、税率 自 2024年 4月 1日 、税率未发生变化, 的规定。 受的税收优惠 认,并经本所律师 其子公司新增以下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12月 31日,允许集 路企业),按照当期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 在报告期内享受的 受的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批文、补 日,发行人享受政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文件 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法、合规。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 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 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 查,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 优惠:发行人根据《财政部、税 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自 202 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 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 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未发生其他 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款支付的银行凭证,自 2024年 4 财政补贴的情况如下:
序号金额(元)项目名称补贴依据
16,000.00扩岗补贴《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 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
    
序号金额(元)项目名称补贴依据
   33号)
23,000.00就业补贴《关于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问 题的通知》
38,343.45社保补贴《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 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47号
450,000.002023年度浦口区高新 技术企业申报奖励《关于组织申报 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 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3号
545,355.00稳岗返还《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 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 33号)
66,000.00扩岗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 财政厅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 42号)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环保备案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网站的公示信息,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进行检索,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进行检索,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主管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和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明细以及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发行人外汇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公开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外汇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发行人海关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进行检索,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募投用地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变更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 2024年 4月 1日至 2024年6月 30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信息一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

本所对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法院除被告所在地法院外,还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侵权行为地法院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到专属法院的管辖,某些诉讼还可能会在境外法院提起;对于仲裁案件,通常由合同或争议双方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在中国目前对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理缺乏统一并可公开查阅的信息公告系统情况下,本所无法穷尽对上述单位和个人诉讼、仲裁情况的核实。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募集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