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300618):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完善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