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亚数控(00283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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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弘亚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4,587,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9%;反对 1,262,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9%;弃权 4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00,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8.9560%;反对 1,262,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0.0109%;弃权 4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331%。 以上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潘垚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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