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华高科(000636):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民事调解书》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4-5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诉讼案件的金额:285,408,397.2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双方已自愿达成 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公司应向长虹网络支付补偿金 45,367,210.50元,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公司已于2022年度和2024年半年度对合同纠纷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45,367,210.50元,与经法院调解确认的公司应支付长虹网络补偿金额一致,本次调解结案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 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3)川07民初56号]等相关材料。现将本次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17日和2024年3月22日收到四川省绵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虹网络”)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07民初56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失效物资价值、返工返修费用、品牌损失等各项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赔偿金额285,408,397.2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公司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年 11月 18日和2024年3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68)和《关于收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 二、诉讼进展情况及《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 [(2023)川07民初56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 求人民法院确认: 1.公司就本次产品质量争议向长虹网络支付补偿金 45,367,210.50 元,扣除截止2024年6月5日长虹网络应付公司采购货款8,599,287.62元后,公司应支付长虹网络补偿金净额36,767,922.88元。此款由公司在2024年11月10日前支付至长虹网络指定的银行帐户。 2.本协议生效且补偿金付清后,案涉合同、咨询报告及本次产品质量 争议的所有事项全部解决。 3.本案诉讼费 734,421.00元,由长虹网络和公司双方各承担 367,210.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与长虹网络的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 院予以确认,公司应向长虹网络支付补偿金45,367,210.50元。案件受理费 1,468,842.00元,减半收取 734,421.00元,由长虹网络负担 367,210.50元,公司承担 367,210.50元。《民事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并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 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等合同文书和长虹网络 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公司已于2022年度和2024年半年度对上述合同纠纷事项分别计提预计负债26,829,800.00元、18,537,410.50元,累计已计提预计负债45,367,210.50元,与经法院确认的公司应支付长虹网络补偿金额一致,本次调解结案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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