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30073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并降低减值损失;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部分解和落实。 (三)风险确认: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风险因素进行确认。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 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应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 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的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及制度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八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 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 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七条 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发生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对外担保制度》《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资料,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项目实施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实施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流程。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等标的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关注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按《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要求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约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审计意见。 第五十九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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