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力泰(300225):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20:10:52 中财网
原标题:金力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4-043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9月 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销售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金力泰销售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人民币 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拟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为金力泰销售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的人民币 1,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董事会同意上述授信及担保事项。

同日,金力泰销售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订《额度授信合同》,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整,额度授信有效期为自 2024年 9月 11日至 2025年 9月9日止。公司以拥有的三项知识产权质押为上述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质押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4年 9月 11日至 2025年 9月 9日止。

质押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
1水性非异氰酸酯聚氨酯改性的聚酯的 制备方法ZL 201410471404.9发明
2可见光响应纳米 TiO2 及含其的自清 洁陶瓷涂膜的制备方法ZL 201611090410.5发明
3一种可湿喷湿的水性单组分汽车漆及ZL 202010789273.4发明
 其制备方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金力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YX229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 11月 18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纯超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 215号第 2幢 1838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结构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工程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持有金力泰销售公司 100%股权。

金力泰销售公司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 12月 31日 (未经审计)2024年 6月 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9,597.878,823.07
负债总额9,910.738,651.60
其中:银行贷款总 额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9,910.738,651.60
净资产-312.85171.47
项目2023年 1-12月 (未经审计)2024年 1-6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7,728.648,871.57
利润总额555.00648.30
净利润423.89484.98
经查询,金力泰销售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
出质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金力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整。

2、保证方式
出质人自愿以自有财产或财产权利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或未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时,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质权人均有权先要求出质人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质押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3、质押担保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质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2本合同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质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经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

3.3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质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质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质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

4、质押额度有效期及质押期限
4.1质押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4年 9月 11日至 2025年 9月 9日止。

4.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发生日必须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债权到期日可以超过质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单笔债权的到期日是否超过质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出质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和质押权利对质押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4.3质押权与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清偿完毕后,质押权才消灭。

4.4如质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债务,则:(1)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押权不变;(2)出质人应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金力泰销售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相应的偿还负债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不涉及反担保,董事会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 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7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以外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金力泰销售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 3、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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