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301252):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励员工更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和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为准;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产生的成本影响。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后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中的第二和第三个归属期安排一致。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最低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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