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603936):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博敏电子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4号),公司由联席主承销商华创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2,701.1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81元,共计募集资金 15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剩余保荐费用 2,169.8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47,830.19万元,已由联席主承销商华创证券于 2023年 3月 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保荐费、验资费等发行费用 481.5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47,348.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1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 (一)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从境外采购设备、服务等时,需要向境外供应商进行外汇支付。受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功能限制,目前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无法进行外汇支付业务。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先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方式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使用自有外汇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确保募投项目资金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建立明细台账,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以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具体操作如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确认付款方式或支付的外汇种类与金额,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提交付款建议书,注明支付的外汇种类与金额,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资金管理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支付自有外汇,并建立对应台账。 3、资金管理部按月编制当月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汇总表,并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将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一般账户,并在转入一般账户当月汇总通知保荐人。 4、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4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五届董事会审议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意见 监事会意见如下: 2024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博敏电子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博敏电子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长城 彭良松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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