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30108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16:51:10 中财网
原标题:鸿富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86 证券简称:鸿富瀚 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 张定概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1)。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9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67,76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5.29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3,1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64,65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84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2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8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8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83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杨展成律师、黎卜纲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7,6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6%;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8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95%;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39%;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66%。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
过。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杨展成律师、黎卜纲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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