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强(603155):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年 9月 12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号财富金融中心 20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司于 2024年 8月 15日刊登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 9月 12日下午 14:30在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 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12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1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4,035,759股,占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 9月 6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1%。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 9月 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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