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尔佳(301371):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371 证券简称:敷尔佳 公告编号:2024-053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超募资金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变更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8.00万股,发行价格为55.68元,募集资金总额223,165.4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7,176.46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73号)。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更加便捷地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日常操作,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公司决定将存放超募资金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管银行变更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并重新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目前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银行账户:562190100100032081)的超募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三、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一)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近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3101012600232911,截止2024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现金管理除外)。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7,515.46万元(不含孳息,孳息以募集资金转入时为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鄢凯红、范新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