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科技(600520):文一科技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号栢悦中心 5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244号 致: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8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2日 14:30在铜陵市铜官区何村路公司5号楼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651人,代表股份36,686,233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3.1561%,均为截止至2024年9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35,073,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3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8人,代表股份 1,61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文一科技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文一科技董事长薪酬方案》、《文一科技监事会主席薪酬方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242,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02%;反对296,700股;弃权147,1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843%;反对296,700股;弃权147,100股。 (二)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董事长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14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12%;反对370,900股;弃权171,6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649%;反对370,900股;弃权171,600股。 (三)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监事会主席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131,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82%;反对383,200股;弃权171,4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147%;反对383,200股;弃权171,40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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