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60311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09月 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小兵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2人,胡广军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议案 2、3为普通表决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昱申、陈雨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1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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