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达股份(68823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隆达股份三 楼1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浦益龙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孙艳莉女士由于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陈佳海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暨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欣豪、陈湘柠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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