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00281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37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09月12日 14:00 (2)网络投票:2024年0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9月12日09:15至15:00任意时间段。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11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9楼901室)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唐红兵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65,24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7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人,代表股份65,05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47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1人,代表股份47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3%。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 1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4年度审计费较上一年审计费用维持不变。如出现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毕马威华振工作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与毕马威协商确定最终审计费用。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287%;反对 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19%;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5%。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公司2024年度与中联重科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关于补充预计公司2024年度与中联重科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股东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议案关联人,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93%;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0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85%;反对 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45%;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0%。 五、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洪羽、黄闻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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