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铝股份(000807):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海合综(2024)第【837】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 所指派郭晓龙、周张悦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 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 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 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 2024 年8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 、议案的具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 体操作方法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9月12日上午10:00 在贵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距会 议通知日已满15日。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冀树军先生主持,会议 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还同时 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460,160,948】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2.104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贵公司的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本次大会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581】人,代表股份【546,815,435】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5.7677%】。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8】人,代表股份 【2,006,976,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72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 2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现场会议由大会推举 的 2名股东代表计票、2名监事代表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等 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的结果合计如下: 1、《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006,560,2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 反对【31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弃权【9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46,441,335】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 反对【319,5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弃权【96,6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2、《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同意【546,097,3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 反对【5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弃权【217,6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46,092,31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 反对【54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弃权【217,6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已回避表决。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主持、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晓龙 周张悦 2024年 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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