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科技(00240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409 证券简称:雅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也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北路88号,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8人,代表股份254,588,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93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14,437,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56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0人,代表股份40,150,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63%。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3人,代表股份40,155,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0人,代表股份40,150,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6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510,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 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网络投票情况:同意40,072,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5%;反对 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07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5%;反对 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耿晨、冯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