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滨海能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滨海能源”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原申报材料中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现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已对发行人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2024]第ZB11148号),就发行人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最新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相关词语简称及全称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撤销或变更上述批准和授权。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终止或可能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法律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逐一核对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每股面值为1.00元,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2、根据《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深交所上市,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系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7.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旭阳控股一名投资者。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旭阳控股,发行对象旭阳控股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持股期限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不存在已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亦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因此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根据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6,914.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四、发行人的设立 《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发行人设立、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以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变化。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股东的依法存续和资格 1、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1)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2024年8月15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65),京津文化于2024年8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1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京津文化持有发行人股份为11,107,277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999955%,持股比例低于 5%,京津文化不再是发行人持股5%以上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的主要股东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旭阳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 54,931,77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73%;旭阳控股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332.89万股股份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质押权人),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占旭阳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4.26%。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股东出具的调查表以及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除旭阳控股上述已质押股份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未新增资质/许可证书。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经营区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893号)、2022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653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074号)和2024年1-6月《审阅报告》(信会师[2024]第 ZB11148号),发行人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均为95%以上。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解散、破产、停产、重大市场变化及其他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2024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旭阳控股和京津文化,杨雪岗通过持有旭阳控股99%股权成为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股东王建林与蔡玉芬、方雪芳等人为一致行动人,王建林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旭阳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杨雪岗。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控制的公司如下: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 经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4、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上述第2项所述关联法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法人。依据前述关联自然人的确认,该等关联法人主要包括:
经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6、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各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见下表: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关联租赁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租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9月26日,翔福新能源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北银金租[2023]直字0143号《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购买价款9,779.57万元,租赁年利率 6%,期限 3年。旭阳控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2024年6月30日,主债务余额8,010.32万元。 (4)关联方资金拆借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在进行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上述旭阳控股11,133.47万元拆借资金中含设备转让抵减本金 6,133.47万元。 (5)关联方资产转让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关联方资产转让情况如下: (未完) |